一:问题由来 (1)咚咚— 咚咚—有人叩敲办公室的门,我立即全心贯注的注视门口,保安大叔带了一群妇女,她们有的怒气冲冲,有的口中念念有词,有的互相探讨;我立刻意识到,估计发生了什么群体事件,不然怎么会有群体上访呢。我立刻开启了我的工作模式:询问来人身份、哪里人、来信访的目的等等。其中一个妇女向我娓娓道来她们的来意:“大致是我们当地一个区,有一个培训机构,以培训孩子思维等记忆项目向孩子家长收起了3900元半年的课时费,承诺每周末一天的课程,培训孩子的思维能力,但培训机构突然关门,人员撤离,导致80多名家长的孩子还没有享受到课程。家长以为是培训机构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但基础公安机关迟迟没有动静。”(后来通过公安机关的联系,培训机构的负责人给家长全部退款告结) (2)一名穿着朴素,浑身有味的50多岁的男人,流着泪给我叨述了他与她的故事“这个男人40岁时与同村的一个离异30岁的女人相处,开始女人说给她介绍对象,收取了介绍费,但没有介绍成功。男人找女人要钱,女人说找不到的女人就嫁给这个男人。男人当真,就以为女人和他谈恋爱。女人从此有啥事,就问男人要钱,男人一次一次的给钱,就这样从2012年到今年,差不多10年,男人给女人差不多15万左右。今年男人打开抖音时,发现女人在抖音立抱着孩子玩,顿时崩溃了。就以女人诈骗他的感情,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他拿出一张张汇款单,微信转账记录,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6000元等证据,我听着听着,也是怒不可言,原来这个世界上也有“渣女”。” 二:犯罪中的“诈骗”的认定 (1)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罪条文的解释: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本条中所说“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3)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三:民事中的“欺诈”与犯罪中的“诈骗”界限是什么呢? (1)首先:民事中的“欺诈”与犯罪中的“诈骗”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适用的法律不同,结果相差甚远。从字面上来看民事欺诈用的是《民法典》,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刑法上的诈骗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就是“坐牢”。 (2)其次:证明标准不同:民事欺诈只要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就是很有能,就可以构成民事上的欺诈行为;刑法上“诈骗”有严格的证据认定标准,必须排除可能怀疑,当事人才构成诈骗罪,同时此罪属于公诉罪,由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 (3)最后:民事上的“欺诈”并不必然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刑法上的诈骗罪,首先必须从客观条件上认定,必须有诈骗行为,被害人基于诈骗行为处分了财产,犯罪嫌疑人或者第三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然后主观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刑事责任能力等主观要件。要严格从客观到主观归罪,所以“渣男”“渣女”是一个主观的判断,必须结合行为认定。所以民事上的“欺诈”并不必然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4)擦亮眼睛,注意审视与你交往的每一人,特别注意在财产处分时,别人给予你的承诺,“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好事不一定给你,理解经济交往的规则,有理有据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