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医疗期,也就是一种我国相关劳动部门规定的,一种员工由于患了疾病,又或者是受了工伤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工作治病以及休息,这个时间段内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厂里不承认有医疗期怎么办?下面看看小编介绍吧! 一、厂里不承认有医疗期怎么办 不合理,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厂里不承认有医疗期怎么办 二、什么是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三、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厂里不承认有医疗期怎么办”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厂里不承认有医疗期怎么办,除此以外,还有医疗期的概念以及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与此同时,对于医疗期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必要时,可以自行咨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