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四川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立案量刑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情节严重”,是指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规模大、经营时间长,或者给公民、国家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刑期三年至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