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朋友问我,自己骑摩托车和自行车撞到了,交警判同等责任,让各自赔付对方的费用。 他给自己买过意外险,就想知道: 要是对方赔了医疗费,这份意外险还能赔吗? 不巧的是,女儿在上周被车刮了,去医院检查了一下,所幸没大碍。 车主没走车险,私了赔了我们一千块钱。 之前给女儿也买过平安小顽童意外险,我也申请了意外险理赔。 那么,能成功理赔吗? 咱们来做个投票: 实际上,这种医疗险都有默认的“损失补偿”原则。 也就是说:赔的钱,不能超过你花的钱。 如果你住院花了10000块钱,而第三方已经赔了这10000块钱,你再来找我理赔这10000块钱,很明显: 你获得了双倍赔偿,这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 所以大部分保险公司会拒赔。 他们也会在条款中提醒这一点,表示需要先扣除第三方赔付的金额。 既然条款有写,那是不是一定不能赔呢? 也不是绝对。 大家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1、正常申请理赔 如实说明事件经过,但对于第三方有没有赔偿,赔偿了多少钱不用刻意告知保险公司。 之前有个朋友的婆婆被车撞了,我让她正常申请理赔。 这家保险公司倒是非常爽快,啥也没问,一个星期不到,2万多块钱就打过来了。 2、换种说法 如果保险公司坚持问你第三方有没有赔偿,赔偿了多少钱。 那你可以换种说法: 第三方确实赔了,但只是赔偿了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不是医疗费。 这样,你就不能以“损失补偿”来当借口了吧。 3、动之以法 保险公司要是不吃这一套,那咱们可以搬出法律治他,可以这样说: 首先,合同里面的“损失补偿原则”无效。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费用补偿原则,明显是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但你们既没有加粗加黑,又没有明确说明。 所以,该条款无效。 其次,该条款针对第三者已赔偿情况下的规定,并不合法。 《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这条法律,已经明确赋予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享有从保险人和致害人双方得到双重赔偿的权利。 我既可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并不重复。 而实际上,我向第三者申请赔偿医疗费是基于侵权的法律关系,而我向你们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是基于合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果你们不能正常理赔,我将向银保监会投诉以及向提起法院起诉。 说话的时候,要硬气一点。 4、投诉及上诉 软的不行,那只能来硬的了。 先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 如果银保监会解决不了,那就只能打官司了。 这种官司,裁判文书网上面还不少,大家可以搜索关键句“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查找对应的文书。 而且,我看过的官司,都赢了。 你唯一该考虑的是,诉讼成本和理赔金额的大小,也就是说: 值不值得打官司? 总而言之,这种事情最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能沟通的,尽量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