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斗殴致人轻伤的,成立犯罪吗?众所周知,斗殴一般是双方都有攻击、伤害对方的意图,双方事先也都知道这一点,这种情况下造成别人轻伤,是不是一定成立故意伤害罪呢?这个问题,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所说明不了的,而需引入另一违法阻却事由——被害人承诺。 什么是被害人承诺? 所谓被害人承诺,顾名思义就是指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同意行为人侵害自己的法益,表明被害人放弃了自己的法益,或言被害人放弃了对自己法益的保护。既然被害人自己放弃了法益,原则上法律就没有必要再对这些法益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所以没有违法性。正如罗马法格言所云:“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那么,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损害了被害人的法益就一定不违法或者不成立犯罪吗?其实也并非如此。有些情形即便有了被害人的承诺仍然会成立犯罪。比如拐卖儿童的行为,哪怕得到了儿童的承诺,也仍然成立拐卖儿童罪。此外,有些犯罪“被害人承诺”正是犯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比如日本的“得承诺杀人罪”,就是指得到被害人同意而杀害被害人的一种犯罪。 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的成立条件 具体来讲,要具备几个必要条件,被害人的承诺才可以阻却违法: 第一,承诺人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限。这是涉及承诺范围的问题,一个人只能处分自己的法益,不能处分别人的法益,所以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有可能阻却违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也要有一定限度。比如经过被害人承诺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或者经被害人承诺而造成被害人有生命危险的重伤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这是因为我们一般认为对生命的承诺是无效的。 第二,承诺人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比如17周岁的人承诺不要自己的电脑了,这种承诺就是有效的,行为人拿走他的电脑就不构成犯罪;但是17周岁的人承诺出卖自己的器官的,就不应该承认他在这件事上具有承诺能力。行为人经17周岁的人同意,摘走其器官的仍然是一个故意伤害行为。 第三,承诺人不仅要承诺行为人可以实施侵害行为,而且应当承诺行为的结果,否则不能认为承诺人放弃了自己的法益,行为人仍然要对法益侵害结果负责。比如,甲明知乙是酒后驾驶,仍然坐在乙的车上,结果乙交通肇事导致甲重伤。这种情况下,虽然甲承诺要坐乙的车,但不能认定甲对重伤结果有承诺,亦即乙仍然要对重伤结果负责。 第四,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这个问题本身其实很简单,但需要深入思考的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欺骗,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做出承诺,那算不算被害人的真实意志呢?这种承诺是否可以阻却违法?比如行为人欺骗甲说如果甲愿意待在小黑屋一天,就给甲1000块钱,实际上行为人并不想给钱。在把自己关进小黑屋这一点上,甲不存在认识错误;但甲之所以愿意被关进小黑屋,是因为行为人说会给他1000块钱,而实际上行为人不会也没有给他钱,这一点上甲存在认识错误。在学理上专门有一个理论是用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叫做法益关系错误说。这种理论认为,如果仅仅是对做出承诺的前提事实有认识错误,对承诺内容本身没认识错误,那么这个承诺具有效力,能够阻却违法;但如果因为受到欺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产生了错误认识,也就是发生了法益关系的错误,那么承诺无效。根据法益关系说,刚才的例子里,甲的认识错误只是对前提事实的认识错误,而对于关进小黑屋本身没有认识错误,所以不影响承诺的效力,亦即承诺是有效的,因此行为人欺骗甲把自己关进小黑屋就不违法。法益关系错误说的观点,原则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具体怎么判断有没有发生法益关系的错误,需要格外注意几点。首先,需要联系具体犯罪的法益做出判断。一般来说,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对于法益的有无、性质和范围产生错误,从而做出承诺的,那么这个承诺无效;反之,如果欺骗行为没有让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性质和范围产生错误,那么这个承诺就有效。比如行为人组织灾区募捐,欺骗甲说其他人都成千上万的捐款,实际上其他人最多只是捐了几百块,导致甲的捐款数额远远高于其他人。虽然甲被欺骗了,但他对捐款行为导致他财产丧失这件事本身,并不存在法益的有无、性质、范围上的认识错误,所以,甲对捐款数额的承诺就是有效的。其次,还需要考虑被害人承诺的重要目的是否实现。法益主体处分某种法益时,常常是为了保护、救助另一法益。如果被害人保护、救助另一法益的目的没有实现,就应当认定为法益关系错误,不能认为承诺有效。比如行为人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相信自己的一个肾脏摘出来后,会移植给自己的女儿。但事实上行为人却把被害人的肾脏移植给别人。由于被害人的重要目的没有实现,所以他摘肾脏的承诺就无效,行为人的行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最后,还需要考虑欺骗行为对被害人做出承诺的影响程度。如果欺骗行为事实上使被害人不可能行使自己的决定权,或者说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只能承诺,因而不可避免地陷入错误,这时候应当认为承诺无效。比如甲谎称乙饲养的狗是疯狗,乙于是同意甲捕杀狗的,乙的承诺就无效。 第五,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比如男子答应女子,如果女子和他谈恋爱,他就帮女子偿还欠款2万元。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的某天,女子将男子支付宝账号内的2万元转走后,离开了男子。女子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因为转走男子钱财行为当时,女子并没有得到男子现实的承诺。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这种现实的承诺最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最多只会影响量刑。比如侄子偷了自己叔叔家的钱,叔叔在公安侦查时,说这个钱他现在同意侄子拿走,这属于事后承诺,并不能影响侄子盗窃罪的行为定性。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被被害人意志的任意变动所左右。 第六,得到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过承诺的范围。比如甲同意乙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乙砍掉了甲的两个手指。这种行为仍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综上,如果被害人承诺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就阻却违法。 基于推定的承诺 除了以上阐述的明确的承诺之外,还有一种基于推动的承诺,亦即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一定会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被害人意志的推定所实施的行为,要怎么处理?比如发生火灾之际,为了避免烧毁被害人的贵重财产,闯入屋内搬出贵重物品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基于推定的承诺要实现违法阻却,也需要具备几个条件:第一,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询问被害人的意志,就不允许推定被害人承诺。 第二,推定被害人知道真相一定会承诺。一般认为,这种推定以合理的一般人的价值观念为标准,而不是以被害人的实际价值观念为标准。格外注意的是,只有在无法确定被害人自身的价值观念时,才能按照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推定。因为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被害人自身的价值观念,当有事实根据表明被害人的价值观念不同于一般人的价值观念的时候,只能根据被害人的价值观念推定他的意志。 第三,推定的承诺一般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他的另一部分法益,所牺牲的还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另外,推定的承诺必须针对被害人有处分权限的个人法益,这一点和一般的被害人承诺要求一样。 笔归文题,两人相互斗殴致人轻伤的案件,按照上文所讲被害人承诺的理论,虽然斗殴双方都有攻击对方的意图,但既然和对方斗殴,就意味着双方都知道对方可能打伤自己,进而承诺了轻伤害的结果。斗殴双方都不可能说,只准我打伤你但你不准打伤我,天下没这样的道理。轻伤一般不会危及他人生命,所以这也不是针对生命的承诺。因此,如果符合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那么当一方造成另一方轻伤害时,会因为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也就不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就像两个赌博一样,双方都知道自己可能输却还赌,就承诺了财产损失的结果,赢的一方不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 编辑:一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