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对于真相讲究“高度盖然性”,刑事上对于真相则讲究“排除合理怀疑”。 只有在一个事实可能性大过于其他全部事实,排除所有怀疑以后剩下的那一个怀疑,这个事实和那个怀疑才可以是真相。 但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这个真相都并非嘴上说说即可,最重要的还是证据,只有证据能够证明一个事实的可能性大过于其他全部事实,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后得出最终的怀疑,这个事实和怀疑,才能被认定为真相。 以上结论基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是很明显,民事案件对证据的完美性要求不高,刑事案件较民事案件更依赖于证据,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别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下具体展开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证据: (一)(二)物证、书证: 物证即可以证明案发现场的一些物质或痕迹,比如作案工具、血迹、脚印等;书证即一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材料等。 (三)证人证言 证人即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的非当事人,证言即他们对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的陈述,这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强调一点的是,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能够作为证人,其证言是否有效与对方的心理健康、心智成熟程度为准。 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在未发病的时候看到的事实,在未发病时做出的陈述,那么就是有效的;未成年人如果已经具有清晰的理解能力、表达能力以及转述能力,那么其所言就是有效的。 (四)被害人陈述: 即合法权益遭到直接侵害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做出的陈述和承认,当然如果是比较严重的命案,当事人已经死亡,那么虽然存在被害人,但不存在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就是和被害人相对一方的陈述以及对于指控的反驳,这其实也是证据的一个重要部分。 (六)鉴定意见: 即专业人员用相关的仪器设备,就案件相关的一些人或物进行鉴定以后下的结论,比如说对主张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比如说对文字或材料真假进行鉴定的文书鉴定等等,鉴定意见是一个关键性的证据。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从有人报案开始,到最后案件落下帷幕,中间进行的一系列关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留下的记录,都是证据的一个部分,所以在进行这些环节时不能有任何差池,一旦出现不规范,那么很有可能相关的重要证据,就会作废。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即摄像、录音等信息;电子数据就是基于计算机和现代通信、管理技术形成的一系列客观资料,比如说微信聊天记录等。 但也并不是谁说是证据,那么这就是证据了,所有证据还会再经过查证认定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因此这要求无论是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是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如实提供有效证据,尤其是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证据本身要求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 所以一个案件的核心就是在于证据,没有证据,罪犯必然逍遥法外,警方不能申请将其逮捕,检察院不能将其起诉,法院更不能进行审判,证据不足,那么即使走到审判这一步,也将被无罪释放,这就是证据对结果成败、输赢的绝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