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李先生拨打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反映:我去年9月租住天元区华晨御园小区一套房子,签约两年。如今合同没有到期,但资金短缺没法续租,4月30日交租金已经逾期5天。房东说我违约,就于次日将房子收回,导致我现在居无定所。 见习记者 黄欣雨 核实 李先生是广东人,在芦淞区上班。2019年9月,他在华晨御园租下了一套房,每月2250元,押金300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租期两年。 李先生说因受疫情影响,直到3月15日他才上班。从2月到4月,公司一共只发了2000元,加上作为规培生每月发放的1430元,实在支付不起这笔租金。他于4月24日向房东表达可能退租的意向。 4月30日,他询问房东能否用押金抵押5月份房租,遭到了房东的反对。房东表示,李先生5月租金未按时缴纳,次日必须搬离租房。“当天就要我全部搬走,但我的东西很多,实在搬不走。”李先生说。 5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房东初蕊(化名)。初蕊称,因李先生多次拖欠房租,自己实在忍无可忍。 原来,签下租房合同后,李先生曾经与房东协商,将按季度支付房租改为按月支付,房东同意了,但李先生均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房租。 “大家都有难处。我带着小孩,要还房贷,考虑到他的情况已经降低房租了。”初蕊表示,4月份只收了李先生的2000元房租。另外有210元水电费,李先生未缴纳。由于李先生未提前1个月告知房东不续租,导致5月份房子即将空置,不仅需要重新请中介受理,且受疫情影响,租金存在下滑趋势,这对房东而言都是资金损失。 5月1日,李先生已经搬走,但是他与房东之间的矛盾没有化解。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杨纲律师表示,按季支付改为按月支付,是由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的,所以承租人月付的方式是符合双方约定的。房东以未缴纳下个月房租为由责令承租人立即搬走,时限未达到十日,没有履行合同第七条“合同解除及终止”中“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外,承租人4月份提出终止合同,需要看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照合同行事。如果合同未约定,则需要双方协商,如房东不同意,则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