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虽方便,退货退款不轻信。今年6月,王女士照常在店内工作时,接到一通自称售后客服的电话,称王女士在抖音上购买的化妆品质量不合格,要向王女士作出赔偿。起初,王女士并未理睬就把电话挂了。后来王女士又接到了此类电话,称要给其赔付,对方还给了王女士一个二维码,王女士登录并填写了个人信息及银行卡信息,填完后对方又给王女士发了一个二维码,扫码显示要支付5000元,对方解释称这个钱是个人信息保障金,等下会连同赔偿金一起返回给王女士,随后,王女士轻信并扫码支付了5000元,但迟迟未收到返钱,王女士意识到被骗,遂报警。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王女士就是遭遇了网络诈骗。那么诈骗罪又该如何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诈骗罪,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温馨提醒:网络购物须谨慎,退款是假,骗钱是真,凡是接到电话自称要为你理赔退款的,一定要小心谨慎、再谨慎。 ■ 供稿:沈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