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家为了避免纠纷、使自身的受益面最大化,会在活动宣传处留下,这两句话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两句话仅有两字之差,可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无论发生了什么,话语权都在商家那边,这俨然将消费者当成了哑巴。,这两句话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两句话仅有两字之差,可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无论发生了什么,话语权都在商家那边,这俨然将消费者当成了哑巴。 每一笔交易都有卖方、买方两个市场,卖方负责推销产品谋取利润;买方挑选产品,存在需求。两个主体都是平等的地位,互相不可补替:买方需要卖方标明价码的产品,卖方需要买方拉动经济。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知情、平等、互信等原则。两方一旦有一方失去平衡,完全占据上风或落于下风,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也会损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让商家具有了绝对权力,当活动产品存在漏洞,或者消费者买回家发现问题,商家可拒绝退货、赔付。消费者买回产品,可看作其与商家达成了购买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作为平等的买方、卖方,商家掌握最终解释权,将己一方意志强加到消费者身上,有违《合同法》的规定。这样的行为必然会被市场淘汰,还会遭到监管打击。 案例分享: 2019年4月3日,四川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抽查、检查,当走到一家窗帘店,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大堂立有十分醒目的几个大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他们当即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窗帘店主确实将声明、告示做到了醒目,进店的顾客无不注意到“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但这也直接违法。经营者的行为减轻、免除了本身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将其暗地推给消费者承担,这对消费者不公平,也不合理。 早在2010年,我国陆续出现了几起类似事件,国家工商总局一经发现,专门出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使得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单方归经营者享有,直接违反了第(四)条。尽管这项法规出台年份早,但有的商家知法犯法,为了牟取利润,知错不改。正是这种盲目、自发的逐利心,使得这种现象屡禁不止。 窗帘老板生怕顾客看不见,特地将“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醒目地立在店内大堂,却弄巧成拙,一眼被执法人员看了去。但不是人人皆如这位老板“实诚”,某县执法人员曾入小吃店消费,对一个活动二维码产生好奇,一扫进去,就发现了活动页面底部嵌上去的“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他保留证据,马上回部门立案调查,最终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该执法人员好奇心不重,兴许这个案子就被掩藏了过去。这也表明,不法商家无孔不钻,专靠执法人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商家的另一头是消费者,消费者直接与商家接触、与产品接触,更加清楚状况,他们也应当善于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去帮助举报、打击非法行为。 两个案子都涉及单方绝对的解释权,为何一个罚款500元,一个罚款1万元?罚款数额并不根据企业商家的实力浑厚来确定,而是从其行为轻微、恶劣的程度,违法所得等来厘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碰到经营者违法享有解释权,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由该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同时处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市场是一个广泛的天地,需要执法部门、经营者、消费者等主体共同维护,而非一人力量就能风正浪平。于经营者而言,维护市场,是给未来良好发展、永续发展提供有利外部空间;对于消费者来说,做市场的“小主人”,也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述,侵删;原创文章,禁止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