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我帮忙处理一件经济纠纷案件,他告诉我只有她和被告之间的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我问她和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她说以前是朋友,听到此处,我首先产生疑问1?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疑问2?原告给被告转款的金额高达10万元,用途何在?疑问3?原告跟被告之间是否有其他经济往来?带着疑问我跟她做了详细的谈案笔录比让她签字确认她的陈述全部真实。 事情的过往是这样,原告的丈夫在外边做生意,有很多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有一天原告的丈夫给了原告被告的收款账户,要求原告给被告汇款人民币10万元,说是有其他合作!暂时周转一下。原告本人没有多想就给被告账户汇款人民币10万元整。后来由于原告丈夫的生意一落千丈,找被告要求归还该笔款项,但被告拒不归还,因此原告委托我准备起诉! 该案案情比较简单,案件标的额也不大,难点在于案由选择,如果选择了民间借贷案由起诉的话,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很可能被法院判决驳回!但是如果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的话如果被告在开庭时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有特定用途的话案件会再一次面临败诉! 在我和当事人分析完案件的证据和案由选择后制订了完整的诉讼策略,首先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等案件败诉后再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因为不同的案由选择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也不同,作为民间借贷案件,首先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的证据……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但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故而没有打借条,因此以民间借贷诉讼的话由于缺乏关键证据肯定会败诉,但是等民间借贷败诉后再以不当得利案由提起诉讼,这样可以通过民间借贷的案件审理过程来诱导被告说出该笔款项的实际用途,不当得利之诉相比民间借贷而言对于原告要求举证责任更小,原告只需要提供转账记录,并陈述当时转款的过程存在误解即可,至于被告方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收到该笔款项存在合法正当的理由。 因此本案首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之诉,等案件败诉后再向同一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在不当得利之诉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为了证明该笔款项系原告的丈夫向被告的借款(同样没有借条,说是现金借款后的换款)特意找了四个证人来证明原告丈夫借款的事实。在证人作证阶段,我向四个证人发问,分别提问了关于原告丈夫向被告借款的时间,金额,地点,款项来源时发现四个证人就上述借款细节部分的陈述存在互相矛盾,因此向法庭提出证人证言由于互相矛盾,无法采信且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和借贷合意存在。该案经过四次开庭审理后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判决!后附判决书文号(2019)京0105民初65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