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匠tips||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情形? 作者:金牙大状律师网既刑匠战队核心成员 刑小匠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指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末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虛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可能构成本罪。 虚假出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详细规定是: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旦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人公司账户验资后买转出(本条2014年删除。原因:公司法的修改增加了认缴出资的内容); (二)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三)通过虛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資转出;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根据《立案标准(二)》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虛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虛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人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方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虛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尘,又虛假出资 、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014年以后,除实缴出资公司(主要是金融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保险、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等金融类业务的公司)外,不追究公司和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刑事责任。简单说,就是一般公司及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犯罪,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系的解释》(2014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政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37 号,2014 年2月7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 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货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手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虛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1247号,2014 年5月20 日)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为了正确执行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现就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虛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公司法修改对案件办理工作的影响。新修改的公司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对公司注期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法定出资期限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手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公司最低注资本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新修改的公司法和上述立法解释,必将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理虛报注册资本和虛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产生重大影响。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力争在案件办理工作中准确适用,并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新情況、新问题以及其他相关犯罪态势,进一步提高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虛假出资 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 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虛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虛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和《立案追诉标准(二)》的相关规定迫究刑事责任时,应当认真研究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确保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依法妥善处理跨时限案件。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发生在2014年3月1日以前尚未处理或 者正在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处理: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依照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己经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应当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应当撤回抗诉。 四、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动征求意见,共同研究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和有关工作林作制度,全面掌握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面临的经济犯罪态势;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指导,确保虛报注耕资本和虛假出资 抽逃出资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处理。 《立案标准(二)》第三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本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虛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根据国发【2014】7号文,该条限制已取消——编者注),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虛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虛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虛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淮,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虛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