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力 在日常生活中,情与法的冲突一直都存在,对我国的司法审判造成很多的影响。合理解决情与法的冲突可以对司法审判产生积极的影响,可以监督司法公正进行,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促进法律实施。而不顾情理对法律的影响就会对司法活动产生消极影响,出现冤错案,妨害司法公正,降低司法机关的权威,使民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公正性、正义性、独立性产生怀疑,最终使得司法活动承受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对我国法治建设造成影响。只有正确地处理情与法之间的冲突,实现法律与情理良性互动,才能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有序开展。 情理的适当运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威 当今社会,由于中国处于发展的转型期及某些制度缺陷,出现了大量情法冲突的案件判决,人们对于冤错案深恶痛绝,社会舆论对于冤错案的发生会产生剧烈反响。人们对于公正合理的司法审判赞扬支持,对于合法但不合情或者合情但不合法的司法判决就会强烈谴责,这些都是社会公众正义感的表达,是情理对司法审判发挥评价作用的表现。 司法审判会受到社会民意的监督,当出现不公正的审判时,人们会对判决提出质疑,同时对司法审判进行负面的评价。冤错案的出现很多是因为司法审判的不公正,更加会引起社会情理的抨击。情理对司法审判的评价监督是从人们对于司法不公的强烈不满所引起的社会舆论中体现出来的。 2016年4月,山东省聊城市发生于欢“辱母杀人”案。该案一经媒体曝光,来自四面八方的社会舆论就接踵而至,法学家、普通大众都在网络媒体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人民日报》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发表了总结性评论,认为“于欢案”审理的整个过程充分展现了司法审判与民意之间的有机结合,正是因为社会舆论充斥着“于欢案”的始末,才让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更加谨慎、公开公正,最终作出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判决,也使大众的愤怒情绪逐渐平息。 在我国,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但有句俗话说的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因此,社会舆论在案件的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际上,当司法机关使人们坚信司法审判活动的进行是公平正义的,司法的权威也同时获得了提高。司法权威的提高需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司法过程中法官要依法办案,公平公正地裁判,司法机关应当保持中立。司法除了要严格遵守法律之外,也要合理地运用情的作用,情理的适当运用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说服力,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判决更加容易地接受。情来源于社会文化,拥有广泛的民众基础,法律判决中准确地应用情理说明,会使原本冰冷司法审判显得有温情,人民群众愿意接受这样的判决,增加对司法机关的信赖,信服司法机关的权威。 2016年10月,天津老太太赵春华在街头摆射击打气球摊,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其中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哗然,而二审裁判则在认定赵春华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考虑了社会公众的民意,认为赵春华摆摊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生计,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意图,对赵春华实行缓刑。 这份判决的作出获得社会公众的好评,它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运行,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不是冰冷无情的,作出的判决考虑了社会大众的感受。这样的判决受到大众的认同,法律的权威性也得到了实现,公信力得到了提高。 情与法的冲突可能导致“舆论审判” 司法审判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独立的司法活动,不受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的活动,司法工作人员要接受专业的培训。作为司法审判的主体之一,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也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但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很容易受到影响的权利,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偏离原本的初衷。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司法审判的活动容易受到情感因素的干扰,因为作为一名司法审判人员,法官也只是一个普通人,他也有自己的利益需求,有自己的私人感情。在某些时候,利益和道德情感因素影响着司法审判的公正性,私人利益和人情关系过多地参与了法律,会使法律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产生不信任感。 同时,情与法的冲突可能会导致舆论向司法审判活动施加巨大的压力。当公众的情理认知和法律规定产生相反的结果的时候,往往会在社会上形成社会舆论,产生舆论审判的现象,情与法冲突的消极影响就显现了出来。 在我国,随着大众对司法审判关注度的提高,一些媒体为了流量和关注度,在对案件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盲目跟风,发表一些不实的、片面的言论,给大众带来错误的引导,也给审判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这就造成“媒体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的时候会考虑社会道德因素的影响,在所作出的判决中会有情理方面的相关说明,增加判决的说服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正是由于情与法的冲突事件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对司法活动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权衡好情与法冲突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司法审判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民情的积极影响,避免消极影响。要求审判机关考虑民意,正确对待舆论的监督,充分发挥民情的评价作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审判机关审判时要做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结合,强化司法审判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的顺利实施。 司法审判应独立于民意但不能脱离民意 司法审判需要民意的监督,但是民意监督司法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独立。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时拥有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了解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按照自己的判断对案件作出处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法律具有滞后性的固有缺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新型案件,法律很难保证为每一件案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时就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但是法官除了司法审判人员的身份之外,也只是一个普通人,他也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会受到社会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民意可以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评价,法官在开始审判前可能会被民意影响,导致先入为主的倾向于社会舆论。 与此同时,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殊规范,司法机关作为实施法律的主要机构,行使法律的一举一动也会对社会的情理价值观念产生巨大的影响。 2018年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于海明和被害人刘海龙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刘海龙死亡。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经过对案件的调查,最终认定于海明具有防卫目的而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昆山反杀案的处理结果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对社会的情理价值观念做出了正确的引导,维护和弘扬了朴素的正义观,为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司法行为很容易对社会情理观念造成影响,司法行为的做出要严谨和公正。法官在判案时应该坚持法律的价值引导作用,对自己所作出的判决将会在社会中产生的影响要有一定的了解。合理的判决会引导人们追求公平正义,但是错误的判决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法律权威的下降。 如彭宇案中的法官所说的一句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句话看似符合常理,是法官的价值观念。但是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审判案件应该严谨,要考虑所作出的判决的社会影响,司法行为会产生引导作用,彭宇案的判决,使得社会中的人们对传统的道德观念产生了怀疑。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摔倒在地,去扶一把是人之常情。但是彭宇案的判决一出,人们对老人摔倒在地去扶不扶产生了犹豫,害怕因此陷入麻烦之中。这是司法行为对社会道德观念的一种负面引导作用,也反映出要重视司法行为对社会情理观念的引导作用。 由此可见,法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既不能忽视情理,更要发挥司法行为对社会情理观念的积极作用,引导社会情理观念向法律观念靠拢,如此才能真正保证司法审判活动的有序开展,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