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 阎俊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车辆运输业务,他雇佣杜鑫为自己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货物,杜鑫在驾车行驶时,与另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杜鑫重伤身亡。事故经过交警队处理,重型半挂车主赔偿杜鑫家属65万元。 因为杜鑫是在工作时死亡,杜鑫的家人要求阎俊明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阎俊明称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险,按照保险约定,杜鑫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60万元。杜鑫的家人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6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律竞合(能否得到肇事司机和自己雇主两方面的赔偿) 法庭审理 保险公司答辩称,杜鑫死亡是因为重型半挂车侵权所导致,并且杜鑫的家属已经得到了重型半挂车赔偿,根据雇主责任险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保险公司仅同意对杜鑫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没有获得赔付的部分给予补充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阎俊明作为个体工商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杜鑫在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侵权遭受损害,一方面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规定,由实际侵权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以依照工伤保险规定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赔偿范围不同。 阎俊明聘用杜鑫从事驾驶工作,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杜鑫在从事本职工作时致死,阎俊明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杜鑫家属支付赔偿费用。杜鑫家属虽然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了赔偿,但是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从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并不能免除阎俊明做为雇主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杜鑫在从事本职工作时致死,阎俊明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按照阎俊明签订的保险合同,这属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获得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据此,杜鑫家属从阎俊明处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达到785020元。该数额超出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60万元。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60万元支付杜鑫家属保险金。 律师建议 本案中,受害者杜鑫除了可以向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要求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害,还可以向雇主阎俊明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这两项赔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的,阎俊明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阎俊明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给杜鑫支付对应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杜鑫已经接受了交通事故赔偿,自己不需要再给予赔偿做为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