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女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 经医生检查,确认我已怀孕3个月了。恰在此时,我跟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22年7月底到期。我还想跟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人事负责人说,合同到期之后,公司不再跟我续订劳动合同了。 请问:公司不跟我续订劳动合同合法吗?我下个月能去公司上班吗?公司是否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 读者:赵一诚 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0条规定:“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与您续订劳动合同不违法。但是,该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您怀孕、生育、哺乳等期限届满时才能终止。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您的劳动合同可延续至您的哺乳期结束,在哺乳期结束之前您可以继续上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据此,若公司在合同续延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照您实际的工作年限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据劳动午报消息) 责任编辑: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