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菁菁职聊,今天要和大家聊聊关于“请假”的一二说法。 不是那么愉快的离职中请假天数经常被人事拿来作为谈判筹码之一,那么请假天数是否真的可以作为辞退指标呢? 请假分成事假、病假、及其他带薪休假(如年假、婚假、产假等等)。 首先带薪休假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无法以此为由进行辞退。 病假相对复杂一些,有的是断断续续的因病请假,有的是一次或多次医疗期,《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是医疗期满,员工已无法胜任职位及调岗职位的,可以提前30天沟通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根据法律规定基于事实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我们稍后专题再议。 那么关于事假,原则上事假是以员工个人事务向单位请假后得到批准的休假,已经取得了单位的同意,并扣除了当天的日薪,因此一般来说是无法作为辞退理由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具体是否可以辞退还需要参考本单位的员工手册和相关制度规定。就现行的一般企业管理制度来说,事假请假过多有时会和绩效或年终等奖金挂钩,因事假过多产生辞退的规章制度并不常见。一般来说与辞退产生关联的事由是旷工,何为旷工,如果请事假没有获得企业或直属领导批准便擅自休假,就可以被企业追责为旷工了,这里是需要大家引起注意的,旷工累积次数达到企业规定上限时,如有些企业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到七天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此时单位以此为由谈辞退,员工就处于被动位置了。 另外试用期请假过多可能会引发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商一致延迟相应天数试用期,这在实际操作中都是比较常见的,毕竟刚入职就开始请假的员工,从情理上讲也会让用人单位怀疑他的就职初衷、稳定性和岗位胜任度。 说到底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企业有发展的需要,个人出售时间、知识、精力获取生活保障及发展,过多的请假而引发的旷工并不利于这种关系的长期稳定,合理的安排好工作及生活,也可以避免因工时不满耽误工作而引发的纠纷。 关注菁菁职聊带你飞获取更多职场干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