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那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还享有继承权呢?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故事。 张先生因为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此前他刚与自己的妻子调解离婚,女儿也被妻子带走。卧病在床后身边无人照料,于是张先生的几个姐姐便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弟弟的责任。就这样照顾了14年,但后来张先生还是没能熬过去,不幸离世。在照顾弟弟的这段时间里,张先生的女儿一次都没来看望过,甚至葬礼都没参加。而后姐姐们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弟弟还有一套房产,此套房产为张先生与其妻子的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并未处理,于是姐姐们便联系了侄女小张。 小张一直以自己忙为由拒绝处理此事,但在背后偷偷将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姐姐们还是后来小张起诉她们要求腾房才得知的。想起这么多年对弟弟的照顾,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没想到侄女竟偷偷将房产变更,为了给自己一个公道,便将小张及其母亲共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小张在父亲卧病的这么多年里不曾出现,也没有照顾过,一直都是由张先生的姐姐们在照顾,张先生的姐姐们对张先生扶养较多,应该分得张先生的遗产,故法院撤销之前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由双方重新分配遗产。 在这个案件里边,如果张先生的姐姐们觉得小张没尽赡养义务,要撤销小张的继承权,法院是否会支持? 首先我们要知道继承权被撤销的几种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4、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5、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从上得知,小张虽然并未照顾自己的父亲但还不能算作遗弃、虐待,而且父母子女关系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变化,所以即使张先生与其妻子离婚,即使小张并未尽到赡养义务,张先生与小张之间的父女关系也不会发生变化,仍然享有法定的对张先生遗产的继承权。 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如果没有扶养义务的第三人对被继承人进行了扶养,但是在遗产分配上又没有该扶养人的份额的话,对于扶养人是否太不公平?因此,出于公平原则,法律对此也进行了约定,以此来保护扶养人的权益。 最后,子女虽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且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但权利义务都是相对的,若被申请人未尽赡养义务却能全面继承财产,这恐怕不合情理。因此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能有“权”任性,想要享受权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