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近日,江门市民谭先生向南都记者反映,其妻子谭女士于2017年在江门市骏马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宝沃汽车江门4S店,以下简称“骏马通公司”)购买一辆宝沃牌BX7现车,但当其二次保养时却被售后人员告知谭女士并非涉案车辆登记车主。谭先生认为,骏马通公司将二手车当新车出售,实属欺诈行为,遂将骏马通公司起诉至法院。 车主指责4S店隐瞒事实 2017年12月24日,谭先生和谭女士与骏马通公司签订销售协议,购买宝沃牌BX7现车一辆,当天谭女士一次性支付购车款223000元,并办理车辆登记。双方还签订了售后服务协议,承诺谭女士作为首任车主享终身免费包修服务。 被答辩人(到4S店保养新车 发现车主另有其人) 2018年2月11日,谭女士将上述车辆送到骏马通公司进行首次保养,未发现异常。9月8日,谭女士自行预约第二次保养,却被4S店售后工作人员告知谭女士并非涉案车辆登记车主。经查看系统记录,谭女士才发现车辆所登记车主及住址、电话均为一名邱姓女士的信息。谭女士随后又发现,骏马通公司曾为邱姓女士开具全额购车发票,发票上记载的车架码与谭女士手上发票的车架码完全一致;涉事车辆在谭女士购买前,已有首保、二保记录,而骏马通公司将保养手册上的记录页撕下,隐瞒事实。 谭先生与谭女士认为,骏马通公司故意隐瞒行为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三倍进行赔偿诉至法院。 4S店辩称涉案车辆为新车 在庭审上,骏马通公司辩称,上述涉案车辆为新车,并非二手车。 骏马通公司称,2017年3月26日客户邱女士(化名)曾订购涉案车辆,后因邱女士个人原因弃订,导致该车未能销售成功。3月31日开的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于6月26日进行了冲红作废,自始至终该车的票据资料没有拿到车管所进行相应登记,涉案车辆也未移交给邱女士使用,一直停放在骏马通公司的停车场。骏马通公司称,该公司人员由于工作量大,没有在系统上及时更新,故涉案车辆仍登记为邱女士,后在谭女士过来做二保时发现,现已更新。 骏马通公司还称,其行为不构成销售欺诈,销售车辆时其已坦诚告知涉案车辆是库存车,涉案车辆质量没有任何问题,谭女士作为首任车主享有终身保修权益及首次和二次免费保养。对于谭女士在客服中心查询到车辆的首保、二保登记问题,骏马通公司称,这只是骏马通公司与厂家的关系,与购车客户无关,不影响被答辩人购车后所享有的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权益。 骏马通公司称,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涉及商品质量的关键信息,并非事无巨细统统要告知,本案中开具发票只是公司财务操作问题,对涉案车辆没有任何影响,其既没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也无法律规定的欺诈行为。 法院驳回请求 当事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骏马通公司虽然隐瞒了涉案车辆的有关信息,但隐瞒的信息并未影响车辆的整体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也未影响谭女士作为涉案车辆首任车主的相关权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骏马通公司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谭女士认为骏马通公司存在欺诈,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谭先生表示不服。他认为,购买前骏马通公司未曾告知他们查询车辆信息的渠道,也没有提供用于查询的车架码,甚至还多次强调不能启动车辆验车,直至目前涉事车辆车载系统上记录的车牌信息为另一车牌信息,而且“三包”起始时间仍为邱女士开具发票的时间,导致他们享受“三包”服务时间缩短。 谭先生还表示,骏马通公司辩称的库存车与涉案车辆曾被销售是两个概念;若非故意隐瞒,为何撕下保养记录页;骏马通公司先说“以答辩人对涉案车辆开过发票就认为涉案车辆曾出库销售不符合客观事实”,后又说“按照宝沃销售系统设置,车辆在录入车主信息后即视为出库”,前后矛盾;涉案车辆曾被他人订购、开具发票、车主信息记录为他人、已有首保和二保记录等均为影响购车的关键信息,如非骏马通公司故意隐瞒,他们绝不会购买涉案车辆。他表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