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确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刑法111条(通检君为您以案释法) 国家安全知多少?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主要涉及16个领域 常见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罪名 间谍罪 案例:刘某系企业技术人员,曾在多家招聘网站上投放个人简历,最终被境外间谍以“兼职”名义拉拢策反。境外间谍要求其搜集指定的国内某家核电站等多家重要电站的现场施工图片以及相关图纸等资料,定价6万元。就在双方准备交易时,刘某被抓捕归案。 检察官提示:根据《刑法》第110条,间谍罪的行为人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否从事收集情报,不影响罪名成立。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情报罪 案例:黄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至案发,黄某共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含机密级军事秘密1项,收取报酬5.4万元。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示:《刑法》第111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如何隐藏逃避,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张某等8人为谋求利益,未获得某公司授权情况下,开发了“清理微信僵尸粉”软件。张某等人通过该软件控制他人微信账号,获取用户微信群二维码后予以出售,并强制用户添加关注指定的微信公众号收取提成,共计获利60万余元。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对张某等8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张某等8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 检察官提示:《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主要有两类,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在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很多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难免会遭到各种行为攻击,网络安全的维护变得越来越重要。检察机关提醒各位网友要做新时代合法公民,既要遵法守法,也要学会辨别网络世界的真假信息,谨防网络诈骗。 宣扬恐怖主义罪 案例:程某在一微信群中观看他人转发的一则“恐怖分子斩首人质”的暴恐视频后,为博取关注,将该视频转发至其他六个微信群。程某由于转发暴恐视频次数较多、影响较恶劣,被检察机关以宣扬恐怖主义罪提起公诉,后被判处刑罚。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物品罪 案例:翁某为满足好奇心,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购买恐怖视频。翁某观看视频后,在明知该视频内容暴力血腥、反人类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视频存储在自己电脑硬盘中,便于继续观看,后被抓获。经查,翁某存储在电脑硬盘中有125部视频,其中8部视频经鉴定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视频。后翁某因犯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示:《刑法》第120条和《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有关行为的惩处作出了规定。下载、非法持有、传播暴恐音视频看似并非大恶,实际上却给国家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近年来,恐怖主义和极端思想越来越多地利用社交媒体进行传播扩散,给反恐怖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挑战。希望广大网友理性冲浪,不要为了寻求新鲜刺激,浏览、下载、分享“砍头”“血腥”等暴恐音视频,以免触犯刑法。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2020年1月23日10时至20时许,尹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同年2月4日,尹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止同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2020年2月14日,尹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违反规定,隐瞒行程、病症、接触史等情形,导致病毒传播或传播风险的案件。在此,检察机关呼吁广大市民在疫情防控期间,遵守防疫规定,如实申报个人信息,主动配合防疫人员核对信息、测量体温、核酸检测、查验双码等。 供稿:市院第二检察部 编辑: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