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是配偶一方婚前给另一方的财产。它本质上是一种礼物,不同于一般的无偿礼物。是有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发现属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 (三)婚前给付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三种情况,彩礼都要退,包括: 1、双方未结婚的应退回; 2.双方申请结婚登记但不同居的,应在离婚时返还; 3.婚前支付的彩礼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在离婚时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明确规定“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取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一方无处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