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要进行哪些工作 1、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2)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条 二、死刑上诉流程是怎样的 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2、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3、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等工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