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少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发现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行为,如下述案例中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有损害,医方在未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展输液业务,且涉事医生有未开具处方的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此外不少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有损害,患方复印封存病历时发现医方有将病历遗失、伪造、篡改等情况的,均可推定医方具有过错。 实务案例参考:吴某(化名)等诉某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0年,刘某(化名)到某卫生室就诊,就诊时门诊日志及处方笺未能完整记录相关情况,且有未开具处方的情况。经临床初步诊断为咽痛、胃炎,开展了静脉输液治疗。后刘某转至某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诊断为急性腹膜炎;其他诊断感染性休克、空洞型肺结核、支气管肺炎、呼吸性碱中毒、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胸腔积液、营养不良、血小板减少。后刘某病情加重死亡,经某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刘某死亡原因系感染性休克。刘某近亲属吴某等人遂将某卫生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哪些情况可以推定医方有过错) 经当地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出具《关于某卫生室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相关事宜调查处理的回复》某卫生室主要负责人邹某(化名), 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小伤小病防治)、外科(小伤小病防治)、儿科(小伤小病防治)、中医科(小伤小病防治),未核准开展输液业务。邹某取得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和中医,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违规情况:邹某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为患者刘某开展了诊疗活动,其中2020年2月12日未开具处方,2月14日开展了静脉输液治疗。因某卫生室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及邹某未开具处方对该卫生室及邹某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本案中,某卫生室在对刘某的诊疗中,没有诊疗记录,同时在未核准范围内违规进行输液,其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某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经调查核实了相关违法事实并已对某卫生室作出了行政处罚。刘某随后病重死亡,虽因未尸检导致无法经司法鉴定判断其死亡与某卫生室的诊疗行为的关联性,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推定某卫生室存在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错与刘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某卫生室承担20%赔偿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法院最终判决某卫生室赔偿吴某等人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合计近1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