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后,行政机关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不服的,能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毕竟,行政复议从程序、时间、成本等因素较行政诉讼来说,优势很明显。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决定书不服的,只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没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