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对于夫妻之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新增规定,那么何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呢?日常家事的范围又该如何认定呢? 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就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物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日常家庭生活十分琐碎,事物也比较繁杂,如果从事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双方共同出场,或者必须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生活将会十分不方便,这不符合生活习惯,因此,将“家事代理权”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日常家事代理权(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负债如何认定)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因夫妻身份而产生的,是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在夫妻生活中,一方代表家庭所作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要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如果夫妻一方所作出的法律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应当遵循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在实践过程中,也会出现夫妻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从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夫妻之间可以对日常家事代理权进行限制,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简单来说,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那么在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例进行审理时是如何认定的呢?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有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和保障第三人利益。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