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界定。根据各地区的财政文件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01 隐形债务的定义根据各地区的财政文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主要包括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02 具体看隐形债务界限更具体来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2014年12月31日(即新预算法生效之日前)为界限,主要包括:(1)2014年12月31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形成的债务。所谓“违法违规”,主要指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之外形成的债务。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①通过地方有关企事业单位以银行贷款、债券、信托、资管产品、融资租赁和非法集资等方式举借债务,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②参与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项目、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时,约定政府及其部门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承担其损失、保证其最低收益;③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融资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将非经营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注入企业并要求企业融资。(2)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过审计确认的“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即二类债务)或“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即三类债务)中,经后续证明确实是属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即一类债务)[3] 。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还包括2014年审计确认时漏报的债务;2015年后,原存量政府债务的合规后续融资,如棚改相关融资等[4] 。 03 如何区分各类债务区分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性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地方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一类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二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三类债务),其中第二、三类债务合称为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只包括一类债务。隐性债务侧重强调“违法违规”举债,包括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存在的部分一类、二类、三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