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回顾 2021年1月7日6时42分,李某驾驶号牌为桂B79***号“马自达”小轿车沿柳江区门头路白莲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新兴农场都乐队路口时,撞上前方同向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无名氏,导致行人无名氏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未下车查看,而是驾车逃逸。李某驾车逃逸后,伤者无名氏倒在无防护的道路上,八分钟后,被邓某驾驶的号牌为桂BDC***号“吉利美日”小轿车从其身上碾压,事故发生后邓某也驾车逃逸。 李某逃逸约16分钟后,驾车返回并伪造事故现场;邓某逃逸后,也驾车返回并伪造事故现场。此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行人无名氏受伤经120急救车送柳州市龙潭医院途中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两男子前后“不约而同”肇事逃逸) 这起事故发生后,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以及交通犯罪侦查大队协同合作,立即启动逃逸侦破应急预案。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赶赴事发路段进行仔细勘查,根据现场相关信息,民警锁定了肇事车辆以及嫌疑人,并将其传唤到案。 民警先后对两人进行了四次问话,李某和邓某都辩称其在事故发生后履行了拨打急救电话、设置警示标志等救助义务,拒不承认其存在逃逸行为。面对两人的辩解,民警不气馁,经过细心、反复对四次问话笔录内容和监控画面进行比对,终于发现其中端倪。在民警的法制教育以及锁定的证据下,李某和邓某终于承认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 李某驾车行经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注意观察行人、超速行驶撞倒其前方道路上的行人后逃逸,其行为及过错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邓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行经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况、超速行驶碾压倒地的行人后逃逸,其违法及过错也是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交通犯罪侦查大队依法认定,李某与邓某分别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无责任,随后将案件移送柳江区人民检察院作进一步处理。2022年3月22日,从柳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经过一审、二审,40岁的李某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邓某作另案处理。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既不下车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也不拨打120救助电话,而是心存侥幸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受伤后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后被其他机动车碾压,不幸死亡。对此,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应当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论处。 柳州交警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要选择逃逸,应该立即停车、报警,保护现场,如有伤员立即拨打120电话,协助救助伤员。倘若肇事者逃离现场导致伤者得不到救助或遭受二次伤害,必将承担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审核| 莫小华 文| 甘普贤 图| 吕树发 编辑| 邹艾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