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2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杨婷)2018年11月2日上午,由宁乡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某波、胡某强、姜某、唐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在宁乡市法院第三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系宁乡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公开审理的涉恶势力案件。 经依法查明,2018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波因喝酒问题与郑某滨(另案处理)在宁乡市玉潭街道金沙KTV发生纠纷,双方纠集人员约在宁乡市玉潭街道财富广场持械聚众斗殴。其中,吴某波纠集胡某强和叶某能(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指使被告人胡某强、叶某能等人准备人和工具。后胡某强纠集被告人姜某、贺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姜某纠集被告人唐某等人过来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叶某能为参与斗殴人员提供了啤酒瓶,姜某持有砍刀,并为被告人唐某提供了“管杀”将被害人黄某砍伤。经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波、胡某强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姜某、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与者。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振宇(宁乡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庭审中,宁乡市法院当庭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波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胡某强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姜某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累犯唐某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据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宁乡市检察院已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11件1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9件20人,已提起公诉6件12人。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陆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授权:0731-84329818苏女士。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