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此前包括2002年及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表述。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则弱化了相应的表述,即在“不予受理”之前增加了“一般”二字,即表述为“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这反应了,我国在刑事诉讼领域,对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过程中,由严厉否定到逐步放松的态度的转变,但也只是相对而言。实务中,已有个别法院,对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受理且予以支持。 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据斥精神损害赔偿有着相对深刻的根源;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解读的几点重要理由是:第一,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已经可以为被害人提供精神抚慰;第二,如果允许被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造成精神损害,进而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不符合立法原意;第三,很多刑事案件中,连有关物质损害的附带民事判决都不能得到实际执行,若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只会造成“空判”,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到底支不支持精神赔偿) 以上理由看似能自圆其说,但实际是经不起推敲的。但也反映出来,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据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源,实则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立场的结果的体现。简单地讲,刑事诉讼附带民事程序在本质上讲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 ,而不是民事诉讼程序。任何肯能阻碍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其他任务,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诉排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