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儿女是大部分中国农村老人晚年生活的唯一依仗,但在现实生活中,因赡养老人引发的家庭矛盾比比皆是。近日,石泉县司法局云雾山司法所成功化解了一起赡养纠纷,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村民王某和妻子张某共生育二子一女,2002年时按照农村习俗进行了分家析产,签订的分家分养协议明确了大儿子王某甲赡养父亲王某,小儿子王某乙赡养母亲。此后两个儿子一直按照协议赡养两位老人,2006年母亲因病去世,按照风俗习惯和约定,王某乙承担了母亲丧葬事宜。 赡养协议(石泉一男子和兄弟达成分养父母协议) 此后兄弟两人相继进城入镇买房,但老父亲却一直居住在农村老家,王某甲按照分养协议每年支付父亲的全部生活费用。但后来王某甲认为弟弟王某乙赡养母亲没几年,而父亲一直身体健康,这样由自己赡养下去明显吃亏,况且现在自己经济条件差,赡养能力有限,遂反悔要求弟弟与自己共同赡养父亲,兄弟俩产生纠纷。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云雾山司法所通知王某的两儿一女都来到村委会,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中,王某乙拿出了分家分养协议,称自己已经按照协议负责了母亲的生养死葬,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应该再赡养父亲。女儿则称自己没有分到任何财产,不需要尽赡养义务。因为两子一女各执一词,调解暂时陷入僵局。 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并没有气馁,而是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对老人的三个子女进行释法明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子女们对法律不甚了解的现状,调解员依据《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众多身边案例,向他们展开了说法教育,指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且不可分割,即便老人在分家析产中有偏向,也不能因此对赡养父母打折扣,更不能以分家为由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 经过耐心的解说法律法规和当地的风序良俗,王某的子女们渐渐接受并转变了思想,最终达成了赡养协议。 调解员说法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兄弟之间已经达成分养父母协议,是否就可以不再赡养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二是没有分割娘家财产的外嫁女是否具有赡养父母的责任? 赡养老人、保护老人,是我国家庭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让老人都能安享晚年,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才能传承。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不可分割的。也就是无论子女,只要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都应当共同赡养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广大农村地区,确实有这样的风俗习惯。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后便会分家析产,同时分清赡养责任,也是农村长久以来子女众多的家庭约定俗成的规矩。也就是父母均在世的时候,子女们按照分别赡养父或母的方式均分赡养义务,即达成一方赡养父亲,一方赡养母亲这样的协议,这种协议只是对赡养义务做了对等的分配,与均等赡养原则并不冲突,但这种协议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具有合法性。 但如果父或母其中一个先去世,则赡养父或母的义务依然应当均等分配,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不能以分养协议等其他任何形式消除。针对在世父或母的赡养问题,子女还是可以用订立合同的方式履行,也可以单独赡养,但前提是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说,无论是否达成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也无论父母是否健全,子女共同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是不可消除的。 对于第二个法律问题,由于长期以来农村的风俗使然,很多人认为外嫁的女儿并没有参与分割父母的财产,因此不应当负有赡养娘家父母的义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与法律相悖的,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女儿和儿子赡养父母的义务是等同的,即便没有分割财产,赡养义务也不能消除。 但在法治实践中,外嫁女儿也确实在娘家家庭财产分割中处于劣势地位,按照农村习俗,赡养老人的责任会少一些,但这并不是说外嫁女儿就完全没有赡养娘家父母的责任,可以少但不能说没有。 赡养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用诉讼手段解决。在用调解手段化解赡养纠纷时,一般遵从的是自愿公平原则,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当尊重农村公序良俗,除非与法律确实相悖或有损其他人合法利益时,均应当按照纠纷当事人的意愿展开调解,以达到保障老人权益、平息纠纷的目的。 作者:郭健 赵倩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