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当中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企业当中,那些身处孕期的女性职工、或是一些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及腰椎间盘突出等常见病的职工,很多时候他们会向企业提交长期病假申请,但这类情况对于企业而言,却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不少的损失,因此近年来由于病假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尤为常见。其实,引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职工所提交给企业的,医院所开具的病休证明上,所建议的时间,与企业预期的想法相差过大。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案件,就是一例非常典型的案件,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2016年3月,王某入职了当地一家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在其中担任后勤一职,当时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效为两年。2017年7月,王某怀孕。在同年的8月至10月期间,王某多次以先兆性流产需卧床休养为由,向公司出具了当地医院甲与医院乙的诊断意见书,并通过钉钉请假的方式,向公司申请了三次,共计68天的病假。最后一次的申请,在10月7日至10月30日。 在10月15日时,王某所在的公司人事,听闻王某在外逛街的消息,次日便与王某联系,要求王某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向公司补交在医院就医的挂号发票、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等等,并且需要回公司办理书面请假申请手续,否则公司就将视王某之前的请假申请不存在。对此,王某当即回复公司,表示自己只有病休证明,相关的就医资料没有,因为需要卧床休养,所以也没有办法去公司办理相关书面申请的手续。 数天后,还在家休养的王某,就收到了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消息。对此,公司在10月底给王某发送了相关的消息,以王某骗取病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收到消息后,王某立即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庭审中,王某表示自己没有就医记录,因为医生认为她的情况只需要卧床休养,并不需要进一步的检查与用药,因此就只给自己开具了病休证明。而公司方面则认为,病休证明有假,王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而王某没有办法提供,就属于违法规定,因此公司才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完全合乎情理的决定。 在本案中,王某主张自己有先兆流产的症状,但却没有任何的挂号记录与病历记录,显然不符合就医的相关流程,且没有医学常识。先兆性流产通常需要经过抽血检查,或是其他的相关检查,但王某却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病情,因此她所提供给企业的单一的病休证明,并不能成为自己申请病假的依据。既然王某没有按照规定制度要求,向公司出具具体的治疗诊断记录,又没有再后续积极主动地向公司解释具体的原因。其行为,以及构成了严重的违纪,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总而言之,劳动法不仅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同样会保护企业的自主用工权。所以,各位企业的HR,在收到员工的病休证明后,一定要按照相关流程,问其索要病例单以及相关的诊断证明,千万不要在看到病休证明后,就同意了职工的病假申请。对此,大家还有什么其他的想法吗?可以留言与我们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