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的婆婆张阿姨 最近因为一场意外去世 家人在整理张阿姨遗物的时候 发现她生前办了大量美容卡 那么这些没用完的美容卡可以退掉吗? 以案说法 姚女士说,婆婆张阿姨生前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多年前又查出了癌症,以前虽然知道张阿姨有时会去美容机构做护理,但家人都保持着迁就的态度。然而几个月前,张阿姨因为一场意外不幸去世。家人在整理她的遗物时发现,张阿姨生前在一家美容机构办了多张美容卡,数量和金额都超过了他们的想象。 姚女士把这些美容卡整理了一下,发现一共有10张,每张卡的使用次数从10次到30多次不等,有使用过多次,也有从未使用过的。 姚女士说,她之前在该美容机构查到了婆婆的消费记录,记录显示,张阿姨从2012年到2019年在该美容机构陆续消费了13万多元。现在张阿姨去世了,姚女士希望美容机构能够退还还没消费的2万多元,但遭到了拒绝。 美容机构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开卡了的就5折回收回来,或者可以将所剩金额按照当时的优惠去兑换产品回家使用。如果实在不行要产品,只能卖给姚女士家里的亲戚或者是其他人。 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姚女士和家人都表示不能接受。我们也就姚女士碰到的问题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张阿姨生前作为一个具有二级精神残疾的病患,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美容机构在办卡前应当得到张阿姨监护人的许可。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炳瑜表示,张阿姨与这个美容机构之间的办卡行为实际上视为她与这个美容机构签订了一个服务合同,张阿姨她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对外做出这种合同应该要经过她的监护人的追认,否则这个合同它视为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它是可以撤销的。张阿姨在已经去世的情况下,这个合同它实际上是已经不能履行了,不能履行的话,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这个美容机构应当将没有服务部分的款项退还给阿姨的继承人或者是相关人员。 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现金支付转线上支付的背景下,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刷银行信用卡的方式进行消费,与传统消费模式比较,不易被法定代理人察觉。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在发现其精神健康状态存在问题并已就医确诊的情况下, 应谨慎注意,尤其应限制其对大额度信用卡持有、使用。合同相对方在与另一方订立合同时,也应注意对消费者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来源: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广播电视台 编辑: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