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和生命线。6月28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进行解读。 据了解,该标准是全国首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地方标准,核心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职责履职内容与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方法两部分,确保企业“一把手”切实担负起安全管理职责,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资产评估准则(这份评估标准说清楚了) 为何制定该标准? 企业“一把手”对安全职责理解存偏差 “企业第一责任人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因素。”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何建平表示,实践充分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重视和不重视大不一样,认真抓和不认真抓大不一样。 “从我们安全监管实际来看,仍有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压紧压实。”何建平说,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安全职责理解存在偏差,第一责任人的履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履职考核基本采取事后考核、结果倒推,对过程考核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范依据,考核方式需要改进完善。 为此,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将编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规范》摆上日程。该项标准于2019年9月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于2022年4月1日发布,并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核心内容是什么? 包括安全管理职责履职内容和评估方法 该标准共设6个章节,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要求、履职内容及履职评估方法等内容。 其中,在安全管理职责履职内容方面,该标准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职责,细化为了58条具体规范。 “让主要负责人清楚知道在履职过程中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何建平说,此举将让第一责任人切实将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与日常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程度避免安全生产事故。 在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方法方面,该标准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考核评估方法。 “具体细化为54个评估准则和99个评估方法。”该标准主要起草人、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会长蔡治勇介绍,标准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行为计分表”直观地表现出来,同时明确了考核“计分依据”,解决政府自循环、企业自己搞“两张皮”的问题,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起草制定有何难点? 兼顾“公平”并且确保“可操作性” 作为全国首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履职评估地方标准,该标准在起草上一方面要兼顾公平,一方面要确保可操作性。 标准主要起草人、重庆华安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首席咨询师、重庆市安委会应急管理专家陈晓彤介绍,重庆市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众多,涉及不同行业、门类,企业规模、所有制也各不相同,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采用的方式方法也不尽相同。 为此,用同一个条款来评估不同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怎么体现“公平”是本地标起草的策划关键。 在“评估方法”选择上,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力求在不同行业、规模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文件、绩效等方面统一称谓,让不同评估人员在理解上尽可能不出现偏差,确保“尺度”的把握;同时,在“计分依据”上给出一个“弹性”幅度,以期满足“可操作性”的要求。 目前,重庆市安委办已正式通知转发这项标准,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全力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切实将“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落到实处。 新闻多一点>> 什么是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 对于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其主要负责人就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对于非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厂长、矿长等行政“一把手”。 同时,虽然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他们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但是,也有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背后另有实际控制人。这时,实际控制人虽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但他们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因此,也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将承担四方面法律后果: 1、日常履职不当的罚款责任。 2、事故发生后的罚款责任。 3、事故发生后的纪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职业禁入责任。 4、事故处置不当的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王梓涵 本文来自【上游新闻-重庆晨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