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亦即,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事由,那么,何为“重大误解”? 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何认定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亦即,认定重大误解,需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一)行为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针对的是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 (二)行为人作出相应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是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