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见过企业的劳动合同中对于保密协议条款中有一条是这样约定的“本合同(指签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乙方仍须遵守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甲方书面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保密条款而给甲方和甲方的关联企业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这样的约定合法吗? 敲黑板:如果没有约定保密期限的,可以补充约定,只要合同内容真实,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的。 知识普及: 一份保密合同可能因为三种情形而终止:1.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2.依据法律的规定终止。3.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承担终身的保密义务。因为保密合同可以在法定情况出现,或因自然原因而失效。 保密协议的法定终止包括两种情形:   1、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属于商业秘密,不能按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保护。例如,该“商业秘密”不具有秘密性或实用性,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等。   2、企业没有依法或依约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奖励费或保密费。保密协议亦可一些自然情况的出现而终止。但保密费的支付是自愿的,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明确指出签定保密协议,必须要支付保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