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普网9月29日讯(记者 江风)近日,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对江苏省苏州市陆海珍委托鉴定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11日(2份)、7月16日的“对账确认书”、2018年7月18日的“还款协议”落款处“陆海珍”签名是否系本人书写;手写签名字迹与印章印文形成次序是否系同一次形成,分别作出吉瑞光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201号、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别为:“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上乙方(签字或盖章处)书写的“陆海珍”签名与现有(陆海珍提供签名)样本比对检验,不是同一人书写;以上四份检验材料与下方手写签名对比,是先签名、后打印文字正文,不是同一次形成。 春节临近 陆海珍签下“对账确认书” 苏州债权债务律师(循环走账确认的5550万债权是真的吗) 陆海珍,苏州市人。在农业银行(苏州)工作了20多年后,于2012年下海经商。 陆海珍介绍,自从2016年7月至2018年间,因生意上资金周转需要,陆海珍陆续向原苏州蓝缨学校的财务总监李伟拆借资金。开始的三、四笔都打了借条,利息就是月息2%,不会超过3%。基本上是月初借,月底还钱。后来有借有还多了,双方有了信任就不需要打借条了。至于借款期限和利息,都是口头约定好的,所有的资金往来也都是通过银行转账。 2018年2月11日,李伟和其妻子来到陆海珍的办公室,让其在三份空白的“对账确认书”上签字并按手印。 陆海珍说:“当天,李伟说要么我马上把钱还了,要么现在就把这几张‘对账确认书’给签了。如果签了,那他就可以宽限我一些时间。他要拿着这几张单子去应付上门催债的澳门人,证明自己有还款能力。李伟好赌,在澳门欠下不少赌债的事情,我们圈子里都是知道的。他还威胁我说,要带着那些澳门人去找我的家人。” “实际上,那时候包括本息在内,我还欠李伟大约1330万元,我当时实在是拿不出钱来还给李伟,但我又怕李伟对我的家人不利。” 陆海珍回忆当时的情形说:“应李伟要求,我是在他拿出的3张空白《对账确认书》上签字和按手印的。之所以没有填具体的金额,是因为李伟说我们之间往来资金的笔数比较多,计算比较复杂,计算时间要很久;而澳门催债的人就在苏州等着他。我想,反正我们之间都是走的银行转账,有银行流水在那里,不管他写什么数字,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制造”转账流水,确认5550万元债务? 陆海珍介绍,2018年4月,李伟以其想增加“银行征信额度”为由,请求陆海珍利用其个人账户转账汇款方式,配合循环走账,帮助李伟取得大额转账流水记录。李伟于2018年4月2日向陆海珍银行账户汇入5550万元。随后,李伟要求陆海珍用同样的循环方式将该款全部汇入其控制的徐强个人银行账户。李伟、陆海珍、徐强使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苏州银行的网银彼此循环转账共计7笔总计5550万元。其中:循环转账800万元6笔、750万元一笔。该款最终全部回到李伟手中。 陆海珍说:“李伟以此制造的5550万元银行转账流水,制造了我欠李伟5550万元的‘证据’”,以此证明“对账确认书”和“还款协议”上所称欠款。 “和解协议”所述“借款”是否真实? 2018年8月2日,陆海珍被债权人陈旗在苏州市吴中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查封了陆海珍在苏州晟迈投资公司享有的股权。 2018年8月3日,李伟依据2018年7月16日“对账确认书”和2018年7月18日“还款协议”,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陆海珍偿还借款本金5550万及利息;被告陆海珍承担律师费40万元;被告苏州太湖度假区伟灵纺织织品厂、被告徐建芳对被告陆海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陆海珍被陈旗诉讼,导致股权被查封,陆海珍急于摆脱陈旗诉讼。 2018年8月13日,李伟打电话给陆海珍,让陆海珍去苏州相城区法院做个调解,用以逃避陈旗的债权,陆海珍遂与李伟的代理律师在苏州市相城区法院(法官进行)调解。 在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在未审查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诉讼双方自认事实,即作出相城法院(2018)苏0507民初4968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陆海珍于2018年9月20日欠支付原告李伟借款527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40万元”。 陆海珍介绍,李伟在取得法院调解书后,于2018年10月向相城区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0月9日,相城区法院查封了陆海珍及担保人徐建芳的银行卡及名下所有资产,并开始了强制执行。 此时,陆海珍发现,李伟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2018年7月16日“对账确认书”和2018年7月18日“还款协议”上“陆海珍”签名并非是陆海珍之前所签空白“对账确认书”和“还款协议” ,“陆海珍”三个字并非自己所签。 2018年10月,陆海珍向苏州中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苏州中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相城法院(2018)苏0507民初4968号民事调解书。 苏州中院于2018年12月21日对对双方进行询问。李伟代理人称:“双方在(2018年)2月11日的时候,已经确认本金还有4786万元,然后计算4月2日的相关利息以及又(由李伟向陆海珍)出借了680万,三笔钱加起来总共是5565.7万元。然后双方就明确一下,李伟做出让步,就以5550万元作为本金,通过走账的方式由李伟把5550万元打到陆海珍账户。” 2019年2月25日,苏州中院以(2018)苏05民申6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陆海珍再审请求。2019年7月,陆海珍在相城检察院申请抗诉,2020年3月,相城检察院驳回抗诉请求。2020年3月,苏州中院提级执行此案,在执行中,陆海珍多次向苏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苏州中院未予受理。 在此期间,陆海珍曾以其与李伟共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骗取相城法院民事调解书为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陆海珍也曾以此为由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抗诉),提出李伟诉陆海珍案件中所出示证据系李伟伪造。目前,陆海珍申请抗诉案件,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正在审理中,尚未给出书面答复。 2020年8月7日,陆海珍徐建芳夫妇共同拥有的度假区纯水岸1,2,3号房被法拍,李伟实际已执行到手二千多万元,其余资产在近期将陆续被上网法拍。 司法鉴定:“陆海珍”签名与现有样本比对“不是同一人书写” 陆海珍介绍,因李伟委托代理人在2018年8月13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4968号案件调解过程中,出示标注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对账确认书、标注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以及部分银行交易流水转账凭证,用以证实其诉求合法性。 陆海珍在李伟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此事实一直持否定态度。为此,陆海珍委托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伟向苏州市相城区法院出示的2018年7月16日“对账确认书”、2018年7月18日“还款协议”等文书中“陆海珍”签名是否系陆海珍本人所写,文书中打印部分与手签部分是否系一次形成及形成顺序进行鉴定。 近日,吉林瑞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瑞光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201号、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别为:“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上乙方(签字或盖章处)书写的“陆海珍”签名与现有(陆海珍提供签名)样本比对检验,不是同一人书写;以上四份检验材料与下方手写签名对比,是先签名、后打印文字正文,不是同一次形成。 陆海珍表示,其将依此向相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交对相城法院(2018)苏0507民初4968号民事调解书和苏州中院(2018)苏05民申639号民事裁定书的《抗诉申请补充说明》,并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新的证据。 原文链接:https://m.sohu.com/a/421609038_120276452/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