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由于新冠疫情被封控在家里,却接到上班通知,向经营者表明没法按时到岗缘由,却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务纠纷案子,宣判企业付款员工工资及经济赔偿金4余万元。   基本上案件   李某原是一家建筑装饰公司的职工,2019年3月份新员工入职,彼此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因加工厂放假了,李某回河南省家乡。   2021年8月,李某所在城市河南省尉氏县产生新冠新冠疫情,没法返岗,期内李某在微信上收到了该建筑装饰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企业以李某自2021年8月1日起未执行休假办理手续私自旷职一个多月为由,根据微信通知彼此劳务关系自2021年9月8日起消除。   李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上虞区劳动异议监察委员会申请仲裁,规定企业付款其2021年8月份薪水及经济赔偿金。   工作仲裁委核查后评定该建筑装饰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反规定消除,裁定该建筑装饰公司付款李某2021年8月份薪水及经济赔偿金总计4余万元。该建筑装饰公司不服气,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书   人民法院经审判觉得,李某因加工厂放假了回河南省家乡,后因本地新冠新冠疫情管控措施而无法立即返岗,并不是无端旷职。该建筑装饰公司仅于2021年8月25日在微信工作群公布全部职工须于9月1日到岗的通告,过后也未届时李某到岗,即于2021年9月9日通告李某彼此劳务关系消除,存有不当之处。   该建筑装饰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要求,付款被告方经济赔偿金,有关2021年8月薪水,李某无法到岗工作系其所在城市因新冠新冠疫情采用应对措施造成,非因归责于李某自己,理应视作李某给予正常的工作,并由某建筑装饰公司付款正常的运行时间薪水,故宣判某建筑装饰公司付款李某2021年8月份薪水及经济赔偿金,总计4余万元。   大法官提示   大法官表明,新冠新冠疫情是突发性突发公共事件,属于不可以预料、不可以防止且不可以战胜的不可抗拒。新冠疫情期内针对未到岗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深入分析未到岗的主观原因,积极主动与职工沟通交流,不适合盲目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然很有可能被判定为非法消除。 由来:人民法院报 菏泽市初级法院 上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