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包括物证、书证等一共有8种类型的证据可以用于诉讼过程中证明有关事实。每一种证据都有自己的定义,每一种证据如何把握才能真正用于诉讼中,都有明确的要求。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刑事诉讼中对“书证”有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中对“书证”有以下4种要求: 1、原件;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2、副本或者复制件的使用有条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3、确定真实的副本和复制件才能使用;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原件有更改时附条件不能使用;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符合要求时不能使用。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国杰律师说》认为,书证作为刑事诉讼中法定证据的一种类型,以其记载的相关内容对案件产生证明作用,一般对案件的发生以及有关事实有着比较强的证明力。在正常情况下刑事诉讼都应该以书证的原件作为证据。但原件在发生改动的情况下有时会丧失其证明效力;书证副本和复制件只有在符合规定时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此之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还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才能使用。但无论如何,作为客观证据的一种,书证对案件的证明力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