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锐鑫,关注我,听我讲普法的小故事。 你好,锐鑫 我们公司与黄XX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若乙方(劳动者)违反该保密义务,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 上个月,公司发现黄XX私下将我司正在研发的某产品的核心技术透露给竞争对手Y公司,黄XX也承认了这一事实。现在我们想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黄Xx支付给公司X元违约金。但黄XX说该条款无效,是这样的吗?如果是,我们公司应该怎么办呢? ——成都某公司 锐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法律的规定严格限定了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仅可在关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期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故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该约定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 条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90 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因其违反法律或约定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若劳动者违反了其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总结: 实践中,对于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虽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中通常还需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进行举证,而这对于单位来说,其实是非常难的。尤其是对于劳动者承担的赔偿数额。法院一般不会采用全部赔偿原则,而是“以直接损失为先决条件,以负担能力为限制要求”来确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范围。 因此,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劳动者违约行为与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从背景环境、违约行为直接目的、一般社会经验等角度切入,以增强法官内心的确信。 Hi,我是锐鑫,关注我,听我讲普法的小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