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有义务与劳动者主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法律对用人单位履行这一义务作出了时间上的规定,也就是一个月时间,起算点是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的1个月时间,自满1一个次日开始则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直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满一年为止,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吗? 这里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发生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过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如果发生在工作满1个月,不满1年的时间内的,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因为劳动者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