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间费在实际征管中的认定2、佣金与市场推广费的区别3、佣金的收取有哪些法规?4、佣金的财务处理要注意什么?讲稿:我们从两个案例的思考中,分析企业的居间费如何纳税,暂不讨论保险经纪代理业的佣金。案例一,A广告自媒体公司与B国际日化公司签订一项市场推广活动合同2000万元,A返利10%给B的市场部总监,没有正式的佣金合同,财务如何出账处理?案例二,微商销售C个人代理,年内取得每月平均30万元的奖金,产品方需要其提供发票方支付代理费,C应以何种方式签订服务合同并取得相关发票?如果,个人代理涉及传销业务,又该如何做?1、居间费在实际征管中的认定居间费定义来自取消的《合同法》,作为中介,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居间费在征管中视为佣金,合理性与真实性认定,还与“代办费、介绍费、推荐费、经纪服务费、市场推广费”的具体业务一起判别。新《民法典》生效后,应分别对应判定进行纳税申报,合同条款与取得佣金应具体明确,不明确的由税务机关判定。2、佣金与市场推广费的区别佣金:《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合同成,则佣金生,合同不成,则佣金无,佣金计入销售费用-佣金。市场推广费:《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广告通常只是提供服务,与合同是否签订并无必然关系,市场推广费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个人提供市场推广费不符合佣金,而是一种服务费征税,相类似业务的灵活用工属于市场推广费,平台代开微商电商个人劳务时,不能直接开具劳务费、代办费、服务费,要具体列明“市场推广费”。一并提交相关的合同、协议,或能证明推广服务发生的资料证据,按照个人从事现代服务业相关的税目(非代理业)简易征收,市场推广费并无具体金额标的的限制。佣金与回扣的区别佣金: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人等。回扣: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指在由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常见有三种情况。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中,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让: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参考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商品卖出后,为早日收款,少收款相当于应收账款贴现代价,计入财务费用,确认收入与开票均按折前价格。我们来分析案例一:A支付给B的市场部总监返利10%的200万元,属于暗扣,这是不能合理合法出具支付合同的原因。这样承接合同的返利或回扣很多,没有一种方法是合法的操作,任何变通处理都有风险,主要涉及关系利益人的敏感性和标的金额较大。分析案例二:个人销售代理人C提供的是劳务服务,不属于佣金,市场推广费是没有金额限制的。许多灵活用工平台的代开风险,主要是业务活动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风险,例如,涉嫌从事传销业务的头部代理个人,坐享高额佣金的违法行为不得税前扣除;个人金额较小的传销链条底部个人,在执行案件中没有追缴这类市场费的发放,主要处罚受票与支付单位、头部个人,C明显不符合底部个人。3、佣金的收取有哪些法规?佣金的限制性规定:根据财税[2009]29号文第一条第2点,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合同含税总额),用以计算佣金或手续费的收入金额,而非会计或税务规定的收入金额。4、佣金的财务处理要注意什么?佣金收取方: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附加费。佣金发票的税目:1.房产中介等(有资质、资格的)收取佣金,开票税目为“经纪代理服务-佣金“;2. 企业或个人(符合收取条件的)收取佣金,开票税目为“劳务服务费-佣金“。企业的佣金收入的增值税税率是按6%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适用征收率3%,但一些比较特别规定的如代理业佣金收入按5%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合并到个人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收取佣金的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处理。佣金支付方的财务证据链:1.销售合同或服务协议;2.佣金协议或合同(销售合同或服务协议已约定,无需单独提供);3.银行付款证明(境内个人提供现金收据等);4.佣金付款结算进度说明;5.收取方开具佣金合法单据;6.收取方资格证明或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资格证书等;7.佣金计算分配表(多人分得)。佣金支付:佣金支付可用现金吗?现金,通常是会计所讲的库存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如是个人账户可视为库存现金(报销入账),如是单位账户则为其他货币资金。佣金支付通过转账支付,是税前扣除的税务规定,指向真实性的支付纪录。库存现金支付的证明力较弱,支付方和收取方的举证更加麻烦而已。因此,建议企业转账支付或以其他货币资金支付,以库存现金支付佣金,自找麻烦,是不是“硬性规定“的讨论没有举证和扣除的意义。讲了一圈,怎么处理高额佣金呢?沿用案例一,B的市场总监及其关联方(家属)是不能收取佣金200万元的,我们从A的公关取得推广合同2000万元分析,的确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方案设计费、投标费等。A不能直接发生佣金支付,B也不能接受;A可委托D公司进行投标和公关,这样D公司作为企业收取佣金或转为咨询费、中介费等服务收费,均不违法。A公司将200万元佣金转给D公司、将所有销售支出划给D公司、将D公司应得的利润-合同的0.5%划给D公司,外包销售业务与佣金支付。为了保证A与B的合作,税务风险采取了转嫁安排,D公司发放高额佣金消除了A公司暗扣的违法性,过渡发放再次降低了操作风险,可见,是无法根本性解决的,A只能绕避。B分次取得D公司给予的佣金,其实是代发,个人风险仍存,需在D公司继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