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 小浩因买车向小华借款10万元。二人签订协议约定借款十万元,月息4%,每月支付利息。期限届满,小浩没有钱还款,并在法庭上表示4%月息太高,要求退还过高的利息或者折抵本金。 在小浩与小华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小华主张的利息过高,发生争议后,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将难以获得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74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法典》第677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律师评析 借款合同中,多数当事人会对借款利息标准、支付期限进行约定。当贷款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时,其对利率标准、支付期限、提前还款等约定比较规范全面,民间借贷则会更多涉及约定利息的有关问题。 《民法典》第674条是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每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应当在偿还借款时结清利息。例如,甲向乙借款,期间为一年半,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甲应当分两次向乙支付利息,一次是借款期间一年届满时,一次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起支付。本案中,双方即为事先约定了按月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677条实际赋予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遇到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在该情况下,若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借款人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是关于借款利率标准的规定。首先,该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认的利息标准看,民间借贷中,司法机关认可的最高利率标准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超过该标准,借款人有权按照该最高标准付息,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支付。其次,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借贷,均视为没有利息。最后,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又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明确利息的,自然人之间视为没有利息,而一方当事人不是自然人的借款,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案中,小浩与小华约定了月息4%,这虽然是基于双方合意的约定,但其远超过司法机关认可的最高利率标准,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小浩有权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利息。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就利息标准、支付期限、提前还款利息计算方法等事宜约定明确,且年利率标淮不得高于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根据 2019年7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职业放贷”人员应当注意,若其不具有相关资质,发放贷款将构成犯罪。 对于借款人而言,应当从正规途径获得贷款,对于高利放贷行为应当警惕并拒绝支付高额利息,必要时应当报警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