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裁量,理解为量刑情节,也就是如何量刑。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种。法定量刑情节,就是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相对应的是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就是,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量刑的时候,也需要去考虑的,叫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的。 例子,甲母亲生病,然后甲抢了乙的钱,然后拿钱为甲母亲冶病的情节要从宽,但是法律没有规定怎样从宽,这就是是酌定量刑情节。就是凭着感情,酌定进行处理。 第一个大问题,酌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的区别。其一,酌定量刑与法定量刑在突破刑法规定年限上有区别。酌定的量刑情节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比如,刑法规定,抢劫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从宽,但不能突破这个范围标准。而法定量刑情节,就可以跳出这个刑法规定年限,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轻就是在一般刑法之内进行按低标准惩罚。而减轻就是跳出普通年限的低限,跳出这个幅度。比如,刑法规定抢劫最低三年,但其法定减轻,可以定到2年。法定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其二区别,酌定量刑是是法官根据实际酌情,主要讲究情节和实际,而法定量刑就是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证据。法定量刑的从重从轻就是还在同样一般犯罪的年限规定之内,减轻就是已经减到比正常犯的低年限还低。首先是先判定到底多少年,再根据从重从轻进行加和减。 犯罪准备,未遂,中止,未成年犯罪等情况,要知道这些都要先正常定,再从轻从宽处罚。共同犯罪的从犯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规律:客观题考试中,常是个人犯罪并各种原因从轻从宽处罚。主观题中,一般都是多人犯罪,就必须分清,主犯和从犯,犯罪的状态,所以量刑情形是要掌握的。 例,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既然回答不这么清楚,就直接一名,从宽处理。简言之,对于累犯从重。 第二个大问题,累犯。累犯就是履教不改。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是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指的是老犯普通的罪。特别累犯就是老犯特别的那几个罪,危害国家安全恐怖和黑社会犯罪。 1.累犯的主观条件。一般累犯前后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注意罪名相同不相同都没有关系。 2.前后犯罪都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3.累犯的时间条件,前后犯罪的间隔时间,原则上应该在五年以内。也就是第一个罪赦免或刑满五年内再次犯罪。累犯要强调第一个罪完毕。就是惩罚后五年内,如果再犯,说从重进行多教育。有期三年,缓刑三年那就是三年都没坐牢,在外执行。这样情况下,不能够到累犯,累犯,必须是之前进入监狱进行了“教育”才行。如果提前出现,假释就虚假的释放,就是线上学习,在外服役。所以在外假释期之间不算到年时,也不算累犯。累犯五年内起算时间必须切实真真切切有监狱的“毕业证”起日算起。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要法院封存,后面不能进行追究。 二是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和黑社会犯罪这几个累,特别累犯不要求几个犯罪的名字相同,例子,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后罪是恐怖,一样是累犯。特别累犯对前罪和后罪的时间无要求。因要要加大力度打击这种形为。就算间隔几十年也行。未成年犯罪还是因为必须封犯罪记录,所以还是不可能构成累犯。累犯的后果,肯定是从重处罚,不能缓刑和不能假释,减刑是基本人权,保外就医也是基本人权。如果累犯被判处死缓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限制减刑。限制减刑是“牛逼”犯罪。 第三个问题,自首和立功,重点之重点,必须掌握。其情形太多,太细,现实太复杂,要掌握其理和核心。 一、自首和立功,刑法是给予的从宽处理,其背后想法是因为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自首,本来要专门抓,本来要各种问,结果主动交待。立功,主动配合司法人员进行检举揭发他人等,能快速结案。自首通俗说法就是出卖自己,犯罪前犯罪时的回忆过去。立功,就是出卖别人,展望未来。 自首分为两种,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一般自首就是从外面来的主动进来,再主动如实交待罪行。犯罪当场就被抓,就没法进行一般自首。另一个就是,特别自首,就是已经被关起来的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一罪,如实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个罪。特别自首,可以理解为余罪自首。异种罪刑可以成立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就是自动投案,就是想坐牢,就是想把自投入司法机关,有归案的意愿。投案的方式,地点,对象,动机(无限制)可能错,但是意愿必须要有。 例子,甲与乙丙几个人犯罪,结果甲觉得分赃不公,凑合又看到举报此罪有奖,把自己和同伙一起都举报了,为得奖金,这也是自动投案,动机不纯也行。 再反例子,犯罪后,向自己领导汇报,并希望领导不予追究。这算不上投案,因为不是想自己主动投入司法机关。 例子,甲交通肇事后,警察来后,甲不承认是自己,所以这种就算叫了警察也不是自首,自首得自己准备出卖自己给司法机构。 现实的情况,太多了,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甲通知警察乙,决定投案,但约定次日12时到投。但当晚,乙警察还是过去抓了。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甲是自首。 自首最重要的是意愿。例子,甲与家人打完电话准备自首,结果刚挂电话就被抓了,所以仍自首。 2.被盘问之后,交待自己罪行的。第一,仅仅因为行迹可疑的,而主动向司法机关交行自己罪行的,形成自首。没有确切证据,仅仅凭行迹可疑,但仍有来去自由的权力,说明其是自由身,愿意去交待就是自首。第二,有犯罪嫌疑,就是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有自由的了,所以不能再构成自首,因为已有证据确定嫌疑。但是拘留和逮捕阶段,只要有一点点证据,就可以落实,必须去被盘问。有犯罪嫌疑(有证据)是不能随便走动,而仅仅只是可疑(无证据)就可以随便起动。可以走动的是有选择权的,这样才能算自首。不能走动的,没有选择权,这样不能成为自首。再例,新冠期间,因为被通缉,但很多重要场所均需绿码,可是没有码,然后自己就投案了,这种在外的去投,有自主意愿,就是自首。 3.能逃而不逃的情况。成立自首。例子,甲杀人后,在群众报案后仍未走。 4.被亲友绑送至司法机关的,不成立自首。因没没有自我意愿。 5.被动归案又逃跑的,再主动归案的,不成立自首。如果这种成立自首,会鼓励这种行为,所以不行。相反,主动归案逃跑再回去的,成立自首。因为,已经节约司法资源。主观案例分析题出过了的。 二、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自首的本质帮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目的是作出正确判决。任何罪刑要定罪准确、量刑恰当。正确判决,依赖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清楚。 但是犯罪分子基本只知道事实,所以犯罪分子只需要交待事实交待就行。其目标就是协助司法机关。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别,例子,甲晚喝酒,然后开车,然后醉了,撞死了人,然后甲到公安机关交待了喝酒撞人还有行车记录仪等该说该有的事实就行,就算自首。公安机关不可能问故意还是过失等法律概念吧。事实问题,用数码相机能够拍下来的东西就是事实(回看放灯片),法律问题是要认真学习的才能知道的。再形象比喻,就是平时出的法律题干,就是事实问题;要求的答案就法律问题。 对事实问题的回答程度与自首关系,只需对主要犯罪事实就行了,就是承认自己犯这个罪就行。 例子,甲犯罪后,甲承认杀了乙,但是凶器故意不说,这种也算自首。不是需要每个证据都全,只要够就行。 犯罪分子,很可能在司法机关说很多假话。其只要不影响到定罪量刑,就可以定为自首。 如果说错名字可能导致定罪量刑,也不能成立自首。例子,甲刚从监狱出现,三年后甲又犯罪了,结果主动投案后却说自己是另一个未犯罪人员的名字,影响前科的查询造成司法资源不节约,这样就影响其量刑了,所以就不成立自首。 三、含因公诉所知道的同案犯。同案犯就是共同犯罪。犯罪事实就两大要件,客观不法要件和责任要件。犯罪分子只要回答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基本信息,就足够了。例子,人物要具体才能确认人,这个不能错。交待犯罪前(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中(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事实就够了。这样就判定为了自首。立功是交待其他问题,就是立功,比如交待同伙犯罪后,的住址等信息就是立功。 自首什么时候说清楚,可能反复几次,反正重要问题问三遍。一审判决之前,如实交待,是自首。一审如果假话,二审真话也不是自首,因为已浪费司法资源。奇葩,一审真,二审假,算自首,但现实中基本不存在,无戏。因为真话,那证据就多而全且系统,后面再假话确实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