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明促进立法中选择列举哪些文明行为规范? 黄璞琳 本文摘录自《社会文明促进专项立法相关事项研究——以〈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为例》。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社会文明促进立法中选择列举哪些文明行为规范)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何划清道德与法律界限,一直是社会文明促进立法面临的普遍问题和争议。有人担心,“地方立法难以厘清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哪些行为需要由立法作出强制性规定,哪些行为需要由道德进行规范不明确”。也有人提出,“要处理好道德与立法的关系,将所有社会不文明行为都纳入地方立法做不到,也不好调整”。还有人认为,“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发展,原告一些纯道德的社会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上升为违法行为”。2016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的“精准立法促进社会文明”专题座谈会上,时任法工委主任的李适时同志则指出,“立法要积极回应群众对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迫切需求,将有社会共识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定,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 《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过程中,也有人提出,文明行为与不文明行为都属道德层面的事项,而道德层面的事项不应当通过立法来规制;通过立法来规制的事项,就是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问题,而非“不文明行为”了。我们认为,不文明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并非相互排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违法行为一般都属于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仅是不文明行为中的一部分。 设置倡导性条款、鼓励性条款是促进型立法的重要特征。立法倡导、鼓励特定的文明行为,则是社会文明促进立法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立法倡导的文明行为,应当是市民未做到也不能在法律上给予负面评价、不能认定为违法的行为,不包括属于法定义务的事项。有些地方立法倡导的文明行为中,包括“不以侮辱性语言、动作挑衅他人”,以及“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者人行道被占道的,靠路边行走”。我们认为,前述两类事项属于法定义务,若未做到就构成侵权违法行为,甚至要受到行政处罚,因此,在立法中将其作为文明行为予以倡导并不妥当。《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曾将“饲养宠物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携犬出户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不在禁止的水域游泳、钓鱼”“遵守职业道德”列为倡导的文明行为,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还有委员建议将“不传播不参与邪教”增列为倡导的文明行为。对此,抚州市人大法制委审议认为,这五类事项属于法定义务 ,传播参与邪教甚至涉嫌犯罪,故均不应当列为“倡导的文明行为”。 基于地域文化、地域风土人情等因素,不同地域在社会文明建设方面面临的问题也不同。同时,在一部法规中,将所有应予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应予倡导的文明行为都罗列出来,肯定不现实也不必要。因此,在社会文明促进地方立法中,应当在依法开展广泛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归纳整理出本地老百姓及社会各界更为关注的文明行为规范,要力求可操作、无争议、有特色,不求面面俱到、一一点出。 对于本地老百姓认可度还不够的,以及实务中难以界定的事项、合理性存在争议的事项,均不宜作为文明行为或者不文明行为在法规中列举。《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人建议立法倡导“不袒露身体”“不过度劝酒”“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不缠访”,但前述情形在实务中难以界定把握,尤其是“缠访”现象成因复杂、规制难度大,故最终均未作为文明行为进行倡导。还有人建议借鉴《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倡导“使用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但很多专业人士指出,“左行右立”会导致自动扶梯梯级左右承受总量不均,增加自动扶梯损坏几率,且在自动扶梯上快速行走并不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6月也发布安全提示:自动扶梯留出一侧通行并不科学,因为在扶梯上走动很不安全 。可见,自动扶梯“左行右立”存在较大的合理性、安全性争议。为此,《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未倡导自动扶梯靠右站立。 社会文明促进地方立法中列举文明行为规范时,应当紧扣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紧扣本地老百姓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并应当查核比对上位法,确保列举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时用语规范。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禁止性规定且本市并不突出的问题,应当尽量不作规定,避免过多重复上位法内容;对于上位法规定不够明确,且本地现阶段强行禁止有较大难度的事项,也应当暂不作规定。 如,抚州老百姓对广场舞扰民、燃放烟花爆竹扰民、小区内违规装修扰民、小区内侵占公共场地等问题较为关注,并呼吁制止室内公共场所吸烟、高空抛物、向道路抛物、闯红灯、逆行等行为,《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就充分回应老百姓呼声,将其列为不文明行为予以禁止。 又如,在清明、冬至等特定日期,抚州老百姓有“在城区道路焚烧冥纸等丧葬祭祀物品”习俗,强行禁止难度较大,执法实务中可操作性不强,所以,虽然有人建议将此类情形作为不文明行为予以禁止,但《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最终未作规定。 再如,《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拟将“移风易俗”作为文明行为予以倡导。但是,“移风易俗”文字本意是指“改变旧的风俗习惯”,是中性词。旧风俗习惯可能是坏的,也可能是好的。“移风易俗”虽然作为政策用语、文件用语使用多年使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尚未见表述。因此,《抚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最终未使用该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