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货,政策资料、年会信息可以关注【深刻解读城市更新】公众号 前沿:浅显的说,土规是原国土局编制的规划,控规是原规划局编制的城规中的一种。 土规全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塔管辖的是,你这块地只能种庄稼还是可以建房子这种宏观上面的东西。土规是全域性的,小到每一个村社每一块土地,都有自己的分类,可查清是属于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等,具体分类详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总共两级,其中一级12个(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二级总共73个。 土规的图一般长这样 控规全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的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规基本上只有城市、镇及个别村有,覆盖范围远小于土规。 城规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规比较微观,举个例子,一般小区能修建多少房子,房子最多建多高,建筑密度书多少,小区需要配套多少公共设施,基本上都是控规所管辖的范围。 控规图一般长这样 “规划”是一种“干预”行为,它是在避免最差的总体结果出现,杜绝互相侵害的最低限度的不公平出现。 但这个行为不强制最好的结果出现:一是,规划有法律效应,一旦公布就必须遵守,而以城市的尺度,规划师人智有涯,无权认为自己所判断的最好结果就是最好的,并强制所有土地使用者听命于具体的安排; 二是,土地使用者可以做出成功与失败的决策,规划对此不至于袖手旁观,但至少对失败不负责任。强者成功并生存,弱者失败并淘汰,这才是这个世界所承认的公平。规划要做的,是保留土地使用者作出这种最佳决策的权利。这要求规划师依然要对土地产生价值的方式有概念。 一般认为城市设计是对公共空间进行组织与提升的工具。这个认识背后可能隐含着一个动机上的合理性:让更擅长形态设计的建筑专业与景观专业能够利用这样的跨学科交互平台,参与对城市空间形态的提升工作,作出贡献。 但如果城市设计只需要对公共空间的组织提升负责任,那么必要的前提是,已经存在对利益和效率问题作出安排的控规,把路网定了出来,把开发强度定了出来。 如果不是如此,甚至是先有城市设计再有反推的控规的情形,那么城市设计就必须同时对利益和效率负责任,交通组织必须合理,建筑体量关系必须来自于开发强度的安排而不是相反的——这样一来反推关系照样不成立,工作过程还是一致的,只是两样成果的编制日期变动了而已。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必须要求城市设计把这些方面的安排作为必要成果,不得闪烁其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