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的唐山打人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打人者行为的定性,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说打人者构成寻衅滋事罪,另一种说打人者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它与故意伤害罪又有什么区别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和区别。 寻衅滋事,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三版)的解释,寻衅就是故意寻找事端(纠纷、事故)进行挑衅;滋事就是指惹起事端,制造纠纷的意思。综合起来,寻衅滋事的意思就是指故意找碴,挑起事端,制造纠纷的意思。所以,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寻找矛盾,挑起事端,制造纠纷,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这两种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主要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宁。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除了表现为殴打他人的情形之外,还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所以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多种情形。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就这一种情形。 再次,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殴打他人的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殴打他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员。而故意伤害罪殴打他人的对象,是特定的人员。一般是与行为人有纠纷,有矛盾的人。 最后,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寻恤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犯故意伤害罪的,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按照刑法的理论,行为人的行为既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是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然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