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有很多未标注来源的图片,有时候即使我们想购买其版权也无法联系到作者,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想使用该图片的,是否可以通过标注“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即删”等类似文字来免除侵权责任呢?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川13民初x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甲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南某某”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QJ8x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乙公司答辩称:对原告享有著作权没有异议,图片确实是使用过,且我们也标注过图片来源网络侵删,该图片普通,原告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也没有造成损失。 本院认为: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基于商业目的使用涉案图片,且未能证明其所用图片的来源,侵害了甲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前几期的文章中,我们了解到随意使用网络上未标注来源的图片也是具有侵权法律风险的,很多人试图通过在图片使用页面标注“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即删”等类似文字,以期免除侵权责任,而从以上案例检索结果可知,这种方式并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我们知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不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的,将构成侵权,而作出“侵删”声明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 假设标注“侵删”可以免责,那么使用人倘若没有被作者发现,便可以一直无偿使用他人作品,倘若不幸被作者发现了,立刻删除即可,这样既不会存在侵权风险,还可以免费使用他人创作成果,如果以这样的逻辑存在,无疑与我国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违背的。 当然,也不是说标注“侵删”声明完全无用,有些作者阅读到该声明时会直接联系作者删除,事后也不会追究使用人责任,如果被诉侵权,某些法院可能也会将其作为侵权人过错程度考虑的因素之一。 实践中,有些公司不仅不会理会“侵删”声明,也不会直接联系作者删除,而是通过保全网页侵权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在诉讼中去要求侵权人停止使用侵权图片,同时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因此,标注“侵删”并不能有效免除侵权责任,如果需要大量或在影响力较大的平台上使用图片时,建议一定要使用取得合法授权的版权图片,勿以“侵删”声明作为保护伞。 网络上的图片可以随意使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