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赵升 乙方(买方)张莎莎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甲方自愿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号小区3号楼4单元405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库房40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出售给乙方,同时也将与所售房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带有房产证复印件和房产位置图) 2.双方同意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零贰仟元整;也就是说,人民币100元整。 三。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整,即人民币30万元整。 4.乙方应在首付款支付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从首付款中扣除),首付款以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抵押交付(相关期限和程序按抵押银行所在地的规定办理) V.甲方保证该房屋合法,权属清晰,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支付土地出让金) 6.甲方承担办理房产证产生的相关税费。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当房地产过户至乙方名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一个月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当时,该财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或财产缺陷,任何人不得出租或使用;无债务,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上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9.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另一方应支付50万元作为违约金;一方未按规定交付房屋或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另一方支付50元罚款,逾期30日视为违约;由于政府和银行的规定,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涉及的房地产手续不能客观转让或银行不能办理抵押的,不适用本条款。 X.该房屋交付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屋的结构、地板、墙壁和不适宜移动的物品,并安装一台排气扇(型号:1005648485)、两台空调(型号:0152468549)、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和浴霸(型号:1025456985) XI。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1.转让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改造。 甲方(卖方)赵胜(印度)身份证号码: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台子长寿村24号电话: 2011年4月28日 张莎莎(印度)印度尼西亚。乙方(买方): 地址:电话: 主编:怀恩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