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的指挥部作出房屋征收行为,能主张维权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01 经典案例 建筑垃圾清运合同(对指挥部的反抗) 程某系西安市某区的房主。2013年,经西安市某指挥部决定对程某的房屋进行改造,该指挥部发布了征房公告和补偿方案,并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拆除及垃圾清运合同,但是,该指挥部并未与程某达成一致意见,程某也没有签字。后来指挥部想与程某达成产权调换方案,程某实在忍无可忍指挥部的强硬态度,最终将其告上法庭。 程某提起诉讼后,聘请了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律师介入后,先对房屋进行了评估,房屋总价值是80多万,地上物还有10多万,一共是90多万。某指挥部在出庭应诉的时候并没有拿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最终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诉求,并判令指挥部的行为违法,应给程某进行赔偿。 因此,如果您也遇到了像程某的情况,别慌张,及时联系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保障您最大的利益。 02 法律科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