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北京地区的劳动者服务。如有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关注公众号“劳动纠纷讲堂“后。本律师团队采用后付费模式,即收到案件款项后支付律师费用。 引言 近年来经济形势不好,很多用人单位裁员,降薪,乃至不能经营存续下去,选择停止经营。企业选择裁员或者降薪都是企业在困难时期减负,轻装前行求生的表现。今天主要说一下降薪的相关法律问题。有部分劳动者靠自己朴素的价值观和法律常识也知道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矛盾在于,经济形势不好的情况,劳动者很难迅速找到新工作,大部分人还需要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来保证一个社保的连续缴纳(尤其是很多大城市社保跟很多权益相关,买房买车)。 公司降薪我提出辞职有补偿(能否在离职的时候要求公司补偿工资差额) 所以有的劳动者采取了模糊的态度,没明确表示反对,并以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也没有表示同意,而且采用了含糊的态度,只是接受了降薪后的工资,并认为自己没有书面同意降薪,在将来离职的时候有权要求企业补偿相应的工资差额。有这个想法的人不在少数,这个行为从法律上是正确可行的做法吗? 案例简述 李某是某公司职工,担任经理职务,薪酬12000元每月。后因公司并购重组,担任并购公司副总经理。在1年后因企业经营不善,公司提出降薪,李某薪酬由12000元降至5000元。李某未表示反对,也未签署书面协议。次年六月,公司以李某严重失职为由,工资进一步降至3000元每月,李某同样未表示反对,也未签署相关书面协议。一年后,公司宣布停止经营,所有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0余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20余万元,以及经济补偿金5万多元。仲裁委裁决支付拖欠工资24000元,经济补偿金9000元,驳回其他请求。李某不服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被拖欠工资计24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合计33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驳回李某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主旨和相关法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该变更未经双方书面确认是否有效。以及劳动者是否有权索取拖欠工资以及利息。 法院认为公司给孙某降薪是对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的变更,该变更劳动合同行为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该变更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本案中李某后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是可以看出李某是对公司降薪的打算就是不明确表态等离职或者公司解散之时一并讨要。很多劳动者对于劳动法律的规定了解的比较片面,认为只要没有重新签订合同约定工资,就应该依照原合同履行,降低工资标准就是未足额支付工资。实际上口头变更合同内容也会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也并无法律上依据进行支持。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单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的下才能要求加付赔偿金。 免责声明 转载部分内容以及图片,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人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