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第二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工资总额问题上, 主要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要求,私营单位只是参照执行。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经常被拆分未不同的部分,比如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发生争议后,双方对哪些部分属于“工资”的范畴也经常产生争议。面对这种争议,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人民法院也主要是依据上述《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配套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和认定。该规定及相关配套规定对劳动者的收入哪些属于工资总额部分,哪些不属于工资总额部分,作了明确规定,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要注意相关规定,搞清楚工资结构。工资总额的认定,会影响到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待遇的计算基数,搞清楚工资总额的组成有利于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于工资总额问题,请掌握以下法律法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工资总额包括和不包括哪些部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由哪些部分组成?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 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四、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二)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制司字〔1990〕6号) 一、新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原《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有哪些变动? 答:新颁发的《规定》比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动。首先,原《规定》对工资总额定义没有加以明确,新《规定》则明确规定为“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并进一步规定计算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这就更加明确了工资总额的概念。其次,对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及范围做了较大的调整,原《规定》将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列了26项,没有概括归类,不能体现工资总额组成各个部分的内在联系,新《规定》将工资总额归纳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并规定了每一组成部分的定义和组成项目。第三、原《规定》仅把经常性奖金列入工资总额,而一次性奖金未列入工资总额,为了正确反映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不再把奖金分为经常性和一次性。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各种奖金都应列入工资总额。此外,新《规定》对实施范围,计算工资总额的人员范围以及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等都根据当前情况做了调整。 三、“国家星火奖”是否列入工资总额? 答:根据国家科委(90)国科发奖字032号文和财政部(88)财文字第636号文的精神,“国家星火奖”和“科技进步奖”一样,属于国家级奖励,奖金来源和发奖单位均在国家科委,不从基层单位发放。所以,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39号“关于同意‘国家星火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函”明确规定,同意“国家星火奖”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范围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中的“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是指由国家体委发放,直接支付给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大型比赛的名次奖和获名次奖运动员的主管教练、教练、助理教练的培训奖。此外,由本单位支付给运动员的训练奖、教练员的训练奖、输送成绩奖和奖励工资,均应计入奖金并列入工资总额。 五、新《规定》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统计方法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规定》将属于物价方面的各种补贴(包括肉类等价格补贴)专门归划一类。关于1985年在价格改革中各地建立的“肉类等价格补贴”,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其支付形式、支付标准和经费来源都不一致,基层统计困难。过去规定其性质属于工资,但不由基层单位上报,而由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资料估算。这次新《规定》明确计入工资总额。为了有利于对“肉类等价格补贴”的发放进行管理,新《规定》在上报国务院审批当中曾建议有关部门改进“肉类等价格补贴”的发放办法。但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目前未改变其发放办法之前,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以职工为发放对象、并由职工所在基层单位发放的,可直接由基层单位统计上报。凡按人口,由街道、居委会、粮店发放的仍由各级统计部门估算上报。以不遗漏为原则。 六、目前有些地区试行住房改革,房改补贴是否进入工资总额? 答:从性质上看,房改补贴属于工资总额。但由于目前所进行的住房改革是在试行阶段,发放的房改补贴办法也不一样,有些地区直接发钱,可以用于住房以外的消费,而有些地区发住房券,只能用于购买住房或交房租。鉴于这些情况,房改补贴暂不计入工资总额。待到住房改革走入正轨,再对房改补贴的统计问题另做规定。(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房改补贴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入工资总额。) 七、调整工资补发的工资,在工资总额构成表中如何反映? 答:调整工资,如果是补发当年的,应列入“计时工资”中,若补发上年的工资,则应列入工资总额组成的“其他”项内。 八、新《规定》将原计入“计时工资”内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划出来,做为单独一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统计上如何执行? 答:新《规定》所以将上述工资从“计时工资”中划出来,主要是从工资项目的不同职能出发的。目前由于财务制度和其他原因还难以执行。因此,在财务制度尚未做必要的调整之前,仍将上述工资计入“计时工资”内。 九、计算标准工资时,是否包括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答:在计算标准工资时,应当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即:标准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 十、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中的专业车队范围是什么? 答:专业车队除包括公路交通运输部门以外,还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各单位具有一定组织形式(运输部、运输队、运输班、车队、车班),专门从事汽车客货运输的组织。其所支付的行车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内。还有一些小单位,车辆较少,没有管理车辆和司机的车队、车班等组织机构,这些单位支付的行车津贴不列入工资总额。 十一、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具体指哪些? 答:“其他专门工作报酬”是指少数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接受其他单位(如学会一类的组织)组织的一些专门性工作(如课题研究、业余设计等),并由负责组织的单位(不是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给一定的报酬,这类报酬不计入工资总额。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工资总额有关口径的请示》(沪人社综字〔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NLP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