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和其他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依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案例,我们总结归纳了以下适用情形。 法官回避(如何申请审判人员的回避)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2、有不当行为 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可要求其回避,并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参与过前序程序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如果存在上述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审判人员也可自行回避。 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审判人员也没有自行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可以指令回避。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